文档介绍:【法规名称】 医事人员检覈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08-2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文】
医事人员检覈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十七条,医师法、药师法、护理人员法、医事检验师法、医事放射师法、物理治疗师法、职能治疗师法、助产士法及其他医事人员管理法规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医事人员,指医师、牙医师、药师、护理师、医事检验师、医事放射师、物理治疗师、职能治疗师、护士、助产士、医事检验生、物理治疗生、职能治疗生。
第 3 条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申请医师检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修习医学,并经实习成绩优良,获有毕业证书者。
二领有外国政府医师证书,经行政院卫生署认可者。
第 4 条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申请牙医师检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修习牙医学,并经实习成绩优良,获有毕业证书者。
二领有外国政府牙医师证书,经行政院卫生署认可者。
第 5 条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申请药师检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修习药学,并经实习成绩优良,获有毕业证书者。
二领有外国政府药师证书,经行政院卫生署认可者。
第 6 条 
中华民国国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护理、护理助产、助产各系、科毕业,并经实习成绩优良,获有毕业证书者,得申请护理师检覈。
第 7 条 
中华民国国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医事检验学、医事技术学系医事检验组各系(组) 、科毕业,并经实习成绩优良,获有毕业证书者,得申请医事检验师检覈。
第 8 条 
中华民国国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放射技术、医事技术学系放射技术组各系(组) 、科毕业,并经实习成绩优良,获有毕业证书者,得申请医事放射师检覈。
民国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经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有关放射线技术系科毕业,曾受医用游离辐射防护训练有结业证书,并已从事放射线工作二年以上成绩优良,经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审查合格,其申请医用放射线技术师检覈经核定准予笔试者,得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继续报考医事放射师检覈笔试,逾期不得再行报考。
第 9 条 
中华民国国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物理治疗、复健医学系物理治疗组各系(组) 、科毕业,并经实习成绩优良,获有毕业证书者,得申请物理治疗师检覈。
第 10 条 
中华民国国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职能治疗、复健医学系职能治疗组各系(组) 、科毕业,并经实习成绩优良,获有毕业证书者,得申请职能治疗师检覈。
第 11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