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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兰溪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兰溪总工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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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0640105 2019/1/23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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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兰溪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2017年4月27日兰溪市职工互助保障会理事会一届四次会议通过)一、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关于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医疗互助活动的精神,发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有效帮助患病职工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兰溪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由兰溪市总工会组织和领导。兰溪市职工互助保障会负责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工作。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基层单位申请参加人员的登记建档、互助保障金的收取和保障金给付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等工作。二、互助保障对象第三条 凡兰溪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立工会的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中已参加兰溪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符合国家法定就业年龄),均可参加活动。其它特殊情况,另行处理。单独建立工会的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联合工会参保,由联合工会提供所属基层单位名单,参加兰溪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数10人(含10人)以上的单位可单独办理参保手续,10人以下单位由联合工会统一办理。参加兰溪市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数在100人(含)以下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90%,在职职工数在101人至500人(含)的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85%,在职职工数在501人以上的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80%。第四条职工互助保障会不定期核查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资格,被核查单位要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积极主动配合核查。参保单位应严格审核参保人员的资格,提供真实准确的参保在职职工信息。不得将非本单位职工及不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纳入医疗互助保障对象,对发现不是参保对象参保的,交纳的保障金不予退还,已报销的费用予以追缴,同时审核其所在参保单位的所有参保人员资格。三、互助保障期限、项目和交费标准第五条  职工医疗互助每期一年,保障期限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到期另办续保手续。第六条 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分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参加特定项目的参保职工应当参保医疗互助基本项目。基本项目交费标准为每人每期49元,特定项目交费标准为每人每期1元,两项合计交费标准为每人每期50元。一个保障年度内不办理退保和新增人员的参保。医疗互助保障金可由单位行政、工会、职工个人交纳或共同交纳。如共同交纳的,具体比例由各单位自行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四、参保手续第七条 参保单位到市职工服务中心参保,参保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人员名册一份(内容包括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参加何种医保)和相同内容的EXCEL电子文档一份。2、填写《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参保单》一式二份,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第八条 参保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及交纳互助保障金的时间为保障期限开始前两个月内。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