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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重构与中国的责任.doc

上传人:sanshengyuanting 2013/8/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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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重构与中国的责任.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编者按:以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崇利教授为首席专家,包括来自厦门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以及西安交通大学的研究人员参加的科研团队成功获批2009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经济秩序重构与中国的法律对策研究”(批准号:09JZD0021)。本刊将陆续集中刊发该项目的研究成果,本专栏刊发首批五篇论文。
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重构与中国的责任*本文系作者主持的2009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经济秩序重构与中国的法律对策研究”(批准号:09JZD00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徐崇利**作者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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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中国在现行国际经济秩序重构过程中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主要取决于中。目前,在“人均”意义上,中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原本只应承担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责任,而不是像西方国家那样,从“总量”的角度将中国定位一个高度发达的经济体,据此要求中国承担一个“全球领导者”的责任。但是,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站在“道德的高地”,愿意承担起高于一般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责任。
国际经济秩序的重构一般出现在世界大战之后或全球重大经济危机之后的节点上。详见[美]约翰·伊肯伯里著:《大战胜利之后:制度、战略约束与战后秩序的重建》,门洪华译,译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008年发生的百年一遇的全球金融危机,为中国参与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重构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历史机遇。然而,中国在现行国际经济秩序重构过程中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则是一个有争议也是一个必须厘清的重要问题,其事关中国的战略选择。
一、身份认同之差异与中国参与现行国际经济秩序重构的责任
改革开放之初,中国的经济刚刚起飞,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为各国所普遍认同。此时,西方国家尚未要求中国承担更大的责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的经济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于是,有关中国应当承担发展中国家的责任还是发达国家的责任之争,开始在中西方之间出现。2001年中国“入世”时,对于中国在世贸组织法律体制中的身份,中国与发达成员方就有了歧见。在《“入世”工作组报告书》第8段中,“中国代表团表示,虽然经济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但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该报告书第9段接着又指出:“一些工作组成员表示,由于中国经济的巨大规模、快速增长和转型性质,在确定中国援用发展中国家可使用的《世贸组织协定》中的过渡期和其他特殊规定的需要方面,应采取务实的方式。”晚近,中国迅猛崛起,经济实力快速提升,关于中国到底应以一个发展中国家身份承担责任,还是应以一个发达国家乃至一个超级大国的身份承担责任,在中西方之间形成了巨大的认知差异。
(一) 西方国家的观点:中国应承担一个“全球领导者”的责任
在西方的国家关系理论中,“霸权稳定论”主张,在处于“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为了防止各国展开无序的竞争,以致造成国际经济秩序的混乱,需要一个合法的权威发挥“稳定器”的作用,只不过这个权威不可能是像国内社会那样的中央政府,而是在国际权力结构中居于支配地位的霸权国(
“准世界政府”),即全球领导者。而霸权国为了维持国际经济关系的稳定,需要构建相应的国际经济法律体制,并将之作为国际公共产品提供给其他国家享用。然而,国际经济法律体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