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辩护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荣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家属委托,并经赵某同意,指派我为被告人赵清健辩护人。接受案件后通过阅卷,会见了当事人,特别是通过了刚才的法庭调查,使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更加全面、客观的认识,现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盗窃罪的规定及本案有关证据来看,被告人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罪。因此,对指控盗窃罪没有异议。二、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积极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从犯罪数额上来看,被告人赵某盗窃数额为5500元。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院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500元的盗窃数额属于数额较大,属于盗窃罪的最低层次。且被告人赵某在盗窃财物后并没有肆意挥霍。在被公安机关控制后,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赃物退还给受害人。受害人胡春香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实际损失。因此可以说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应该从宽处罚。被告人赵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符合《刑法》67条第三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此,被告人赵某可以从轻处罚。再根据最高院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因此,被告人赵某的犯罪行为甚至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2、犯罪人的主观恶意较轻,且属于偶犯、初犯。根据案卷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的行为过程,赵某进入值班室的目的是为了拿回自己的驾驶证,开始并没有盗窃的主观故意。在进入值班室拿回驾驶证的过程中,因酒精的刺激和金钱的诱惑才产生盗窃想法。因此,从刑法理论上说其属于偶发性犯罪,且赵某在被发生这次盗窃行为之前,并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可见其平时行为表现良好。可见其做人的本质是好的,并不具有一贯的犯罪恶性。偶发性犯罪相比其他类型的犯罪来说,其改善的可能性更高。因此对于被告人赵建清,社会需要给他一个改善的时间和宽容的环境以引导其向善。3、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案件的整个过程来看,被告人能够积极、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证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配合司法机关积极退还赃物,证明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在辩护人会见时多次表示后悔。今天在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三、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