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六章生育保险
一、生育保险的定义
生育保险,是在妇女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失去劳动能力时,社会给予必要的经济和物质帮助的制度。
它保证妇女劳动者在怀孕、生育期间以及在生育行为刚刚结束时期,因劳动能力暂时丧失而中断生活来源后,能够从国家和企业获得收入补偿,从而保障基本生活,顺利度过生育时期。
解决了妇女既要担负生儿育女天职,又要参加社会劳动这一矛盾.
是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和人口再生产正常进行的重要手段。
二、生育保险的意义
三、生育保险的特点
,一般不用特殊治疗,而重在休养与营养补充。
,不仅是为了维护妇女劳动者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而且对于实现劳动力扩大再生产数量的合理性和质量的提高起着重要的作用。
。
,并且还符合和服从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产前和产后都应享受”。女职工的产假包括产前和产后两个阶段,孕妇可自愿决定产前产后混合使用还是可以全部用于产后。
。生育保险不仅仅为了弥补妇女劳动者的收入损失,也是保障国家所需的劳动力扩大再生产所绝对需要的。
第一,亨受待遇资格的确定,女职工达到法定婚龄,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规定,在法定生育休假期间、实施节育手术休假期间、实施节育手术后引起并发症的医疗期间以及已婚女职工流产休假期间,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女职工怀孕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和药费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女职工生育和流产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当地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或本人标准工资的100%支付。
第四,女职工实施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经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并确认是由节育手术引起的,其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全部予以报销,工资按标准支付。
第五,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四、我国生育保险的基本规定
成都市生育保险制度
一、生育保险费来源
(一)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统筹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以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总额作为基数,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计算公式为:单位职工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用人单位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二)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生育保险缴费计算公式为: 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
(三)参保单位和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
职工办理退休或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者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不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终止生育保险关系。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享受条件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法等法律法规;
(二)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办理之月起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生育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间断满12个月(不含补缴)后生育的。
(三)在生育、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
三、待遇项目
在实施了生育保险的地区,按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的地区,生育津贴由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地区,生育津贴由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
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0日;
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42日;
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乘以14日;
剖宫产增加15日;
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孕期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和生育引起疾病的治疗等。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结算:
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3000元;
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2000元;
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300元;
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连续不间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其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城镇无业人员或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不含补缴),按规定享受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的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