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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drp539601 2015/10/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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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分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分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下称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分公司是指根据公司发展和规划,为提升公司竞争力的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括全资分公司、控股分公司。
第三条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分公司。公司委派至各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作为公司的全资分公司、控股分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第二章规范管理
第六条公司通过股东决定、分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公司依据对公司规范化运作以及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分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权,对被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分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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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司向分公司推荐、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或提名。
第八条分公司须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分公司须及时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和任职分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分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分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一条分公司应建立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分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财务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分公司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分公司财务管理实行统一协调、分级管理,由公司财务部对分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实施指导、监督。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并参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分公司需每月向公司递交月度财务报告或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每一季度向公司递交季度财务报表。分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向公司递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