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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就业手续准备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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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就业手续准备材料.doc

上传人:乘风破浪 2019/1/24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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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补办就业流程 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未进行就业登记(备案)的,需补办就业登记手续的,所在用人单位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补办就业登记。用人单位补办就业登记手续准备材料:单位书面打印申请(注明未及时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原因、签订合同期限、期间有无发生工伤、享受失业待遇,并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青岛市就业登记表》、《招用人员花名册》被招用人员有效证件(青岛五市七区以内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不***地区的本市农业户口可提供身份证)、其他户口提供暂住证和身份证)补办就业登记三个月以内,需提供在此期间装订好的完整的当月原始工资记账凭证和工资发放明细原件、复印件或提供依据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劳动仲裁委员会下达的法律文书原件、复印件;补办就业登记超过三个月以上,需提供在此期间装订好的完整的当月原始工资记账凭证和工资发放明细原件、复印件和金融机构出具的工资发放凭证或提供依据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劳动仲裁委员会下达的法律文书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单位的解除合同报告书(初次就业的不必提供)(备注:已在本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的需另提供地税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需主管部门盖章)或银行发放工资发放明细(需主管部门盖章)、已盖章的原招用人员花名册原件、复印件)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补办就业登记手续:申请人在补办期间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人一次性领取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后不足2年的;申请人领取自谋职业扶持金(摊位费补贴)后不足2年的;申请人在补办期间在其他单位办理过就业登记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