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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中的保密原则.doc

上传人:ttteee8 2019/1/24 文件大小:6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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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证遗嘱中的保密原则摘要:随者社会经济发展和公民私有财产曰益增多,一些公民为了在其死亡后也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个人的财产,大都采取生前立遗嘱的形式。因此公民立遗嘱并办理遗嘱公证,这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和社会现象,在各地己司空见惯。但是有些立遗嘱人往往因保密意识不强、保密措施不当,还没等遗嘱出笼就泄了密,迫使当事人不得不将所立遗嘱内容一再修改或干脆撤销遗嘱,使公民的个人意愿难以实现。本文主要分析了现在存在的遗嘱保密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分析探讨了解决措施。关键词:遗嘱;公证;保密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订立遗嘱行为的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就是公证遗嘱。一、遗嘱保密原则的特征保密原则是立遗嘱和遗嘱公证中的一项特殊原则,正确把握遗嘱保密原则特征对提高立遗嘱人及有关当事人的保密意识尤为重要,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 遗嘱保密期限的长期性和持久性特征在遗嘱人订立遗嘱之后或办理了遗嘱公证后,并不意味着遗嘱已经生效,因此遗嘱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法律文书,这个条件就是立遗嘱人死亡。至于公民立遗嘱后将会在什么时候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那是无法确定的,也许是五年,也许是十年,二十年,或更长时间。由于遗嘱生效时间的不确定性,这就决定了遗嘱保密期限的长期性和持久性。(二) 遗嘱保密范围的向内性和至亲性特征对遗嘱的保密首先要明确对谁保密,这就有一个正确界定保密范围、正确界定保密对象的问题,一般情况下,遗嘱继承人、其他法定继承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都应被列为遗嘱保密对象。这种遗嘱保密范围的向内性和至亲性特征,是由遗嘱继承人及其遗嘱内容的可变性及其保密对象之间经济上的利害性所决定的,有的立遗嘱人对于这一特征存在模糊认识,不仅没有将遗嘱继承人列为保密对象,而且还和遗嘱继承人一起起草遗嘱法律文书,有的还一起到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实践证明这样做实在是弊多利少,遗嘱中的财产一旦有变化或立遗嘱人欲更换遗嘱继承人或欲撤销遗嘱时往往困难很大,阻力很大,有时还会导致不良后果。(三)遗嘱保密的多重性和社会特征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往往有代书人、在场见证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参与,在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时,公证人员除要与立遗嘱人询问谈话,查看有关证明材料外,有时还会做一定的调查,接触其他一些知情人或证明人,这就出现了一个保密责任的多重性和社会性问题。这就是说,立遗嘱人是保密主体,立遗嘱人之外其他正当知情人,如遗嘱代书人、在场见证人、遗嘱执行人以及公证人员等,也应属于保密主体。因此,除了立遗嘱人要有保密意识外,其他正当知情人同样也必须有保密意识。实践证明,只有所有遗嘱保密主体都坚持保密原则,都把遗嘱保密的措施和责任落到实处,遗嘱的内容才不至于被泄露、被扩散出去,才能在遗嘱生效前这个相当长的期限内确保遗嘱安全二、遗嘱保密原则的内涵遗嘱保密原则的内涵是比较广泛的,它不仅包括有关遗嘱知识、保密技能、保密措施等诸多方面的内容,而且还涉及到遗嘱保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处理和责任追兜了解保密知识,增强遗嘱保密意识一般情况下,立?z嘱人的遗嘱保密意识应该说还是存在的,他们懂得保密这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