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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drp539608 2015/10/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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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987 年的某一天,伦敦《金融时报》刊登了一个很怪异的竞赛广告。这个广告要求参与者寄回一个 0 到 100之间的整数,获胜条件是你选择的这个数,最接近全体参与者寄回的所有数的平均值的 2/3. 获胜者将获得两张伦敦到纽约的协和飞机的头等舱的往返机票。
首先,你可能假定人们都是随机地选择一个数字寄回,这样的话平均值应该是 50,那么最佳答案应该是 50 的 2/3,也就是 33. 但你应该想到,别人也会像你一样想到 33 这个答案,如果每个人都选择了 33,那么实际的平均值应该是 33 而不是 50,这样最佳答案应该修改成 33 的 3/2,也就是 22. 那么别人会不会也想到这一层?如果大家都写 22 呢?那么最佳答案就应该是 15. 可是如果大家都想到了 15 这一层呢?....... 这样一步步的分析下去,如果所有人都是绝对地聪明而理性,那么所有人都会做类似的分析,最后最佳答案必然越来越小,以至于变成 0。鉴于 0 的 2/3 还是 0,所以 0 必然是最终的正确答案。
工伤职工经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原鉴定时间的次月。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有关待遇,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问题一、再次鉴定与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工伤待遇应如何调整?
问题二、已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旧伤复发能否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已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已和企业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旧伤复发不能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工伤保险待遇
新变化:
(一)、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
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二)、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由原来的“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变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优化对工伤者的救济

该决定新增了一条内容,规定“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在此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这有利于劳动者及时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救治所用的治疗费用,但对于未购买社保的单位而言,这意味着,只要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此期间仍需要单位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应按什么标准发放?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应按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工资福利收入为标准按月计发;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份平均计发。
如何防止工伤职工“小病大养”?
(1)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主动前去探望,向主治医生了解伤情及所需的住院和休养时间;
(2)工伤职工出院时,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地方政府制定的停工留薪期的评定标准来确定工伤职工的最长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
(3)最长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仍称病不归的,可停发工资福利,并书面告知超过多少日无正当理由仍不归岗的,将依照劳动法和单位相关规章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认为仍需要治疗或休养的,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确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用人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