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卷(一)答案解析
试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C
解析:《刑法》第276条第1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可知,要成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行为人除需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外,还需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因此B选项错误,不当选,C选项正确,当选。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据此可知,单位也可成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以,A选项错误,不当选。该条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据此可知,D选项错误,不当选。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A
解析:《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法院审理阶段。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上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此外,对于怀孕的妇女,无论是在羁押期间还是在受刑期间,都不允许为了要判处死刑而对其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因此,A选项正确。
:A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有四个派生原则:(1)刑法必须是成文法,习惯不能作为法律;(2)罪和刑都必须由法律预先明确规定,禁止绝对不确定的刑罚和绝对不定期的刑罚;(3)禁止重法溯及既往;(4)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因此一般来说,应当以行为时的法律作为裁判依据,但如果新法量刑更轻时,则应当适用新法。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选。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可以进行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因此C选项正确。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对象扩大解释为包括14周岁以上的男性,这是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D选项正确。
:C
解析:关于A选项。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本题中,消防员甲因已经下班没有职务上、业务上的义务,所以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关于B选项。扳道工乙某在值班时被抢匪捆绑,这时一辆火车经过,因没有将岔路扳开而导致火车出轨倾覆,此时扳道工没有履行能力,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因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关于C选项。起重机操作工丙某在起运工件时,因旧患突发而休克,致使起重机失去控制,造成九人伤亡的严重事故,丙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因此,C选项的说法正确。关于D选项。扳道工丁某尽管受了胁迫,但是仍然具有作为的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没有履行,构成不作为犯罪。因此,D选项的说法错误。
:B
解析:关于A选项。根据《刑法》第318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但法定刑升格。因此A选项不当选。关于B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构成犯罪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因此,B选项当选。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暴力取证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注意:这里的伤残是指重伤、残废,造成轻伤害的,暴力取证罪自身就可以包容,不存在转化的问题。因此C选项构成暴力取证罪,而非故意伤害罪,C选项不当选。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以虐待罪加重处罚。因此D选项不当选。本题应选B。
:D
解析:根据条件说,只要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就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A选项甲捆绑的行为、B选项甲开枪的行为、C选项甲持上膛的手枪闯入乙住所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均存在条件关系,因此均存在因果关系。所以ABC选项不选。一般而言,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中断或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