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请示报告范文该报告中,法院先简单介绍了案情,然后重点介绍了难点。即假设对该起行政诉讼立案,根据现有的证据来看,可以认定乡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乡政府必然败诉。此例一开将引发其他乡镇的村民跟风诉讼,对于全县范围内工作的开展将造成恶劣的影响。假设不立案,就应当下书面的裁定,村民对裁定不服,会向中院上诉。由于该诉讼完全符立案要求,中院会指定法院审理,或许是中院自己审理。期间还可能对本院的不立案行为实行错案追究。并预见,该案最终还是会走诉讼程序。由此对于本县的影响也将是巨大的。在结尾法院含蓄得表达了自己的意思,认为应该立案。但由于关系全县的大局,不敢擅自决定,因此向党委及人大常委会请示。我们不知该庆幸县法院的识大体顾大局,始终把全县的形象,把稳定放在首位的政治觉悟。还是该怒其不争,将本应专属法院的审判权拱手出让的懦弱无能。审理政府的不法行为是法院的法定职责,既然符合立案要求理当立案,又何来请示一说? 然而虽然宪法明文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批权,不受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干涉。在国家机构的构成体系中,法院,检察院与政府是平行的,共称一府两院。但那只是理论上的。现实中法院还没有幼稚到这种地步,他们深知自己的实际地位或许都顶不上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的地位,更别说政府了,也不会天真的认为自己能独立形式审判权,而置方方面面的影响于不顾。可以说请示报告的发生并不是偶然,是有内在的必然性的。我们注意到法院的请示报告的部门只包括党委和人大常委会,而不包括政府。可来法院是经过深思熟虑的,面子是不能落的,自己起码形式上与政府是平等的,私下里请示尚可,至于公文请示则是不可的,毕竟台面上还是要保留必要的权威和尊严。至于党委和人大常委会,请示完全是“合法”的。党领导一切,任何涉及公共利益,涉及公权力的部门都应当接受党的思想领导,自觉接受党的政治领导。法院自然也不能例外。而人大常委会作为人大的常设机构,代表着人民行使权利,为权力机关,居于权利顶峰,享有的广泛的监督权,罢免权等。既然两部门都是法院的“领导”,那么请示就显得天经地义。就连宪法中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都未能将党及人大加以排除,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请示行为“当然合法”。法律上常说某某事情合法但不合理。为了避免该说法的攻击,有必要对请示行为的合理性进行探讨。该案的被告是政府,原告是村民。典型的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弱势的村民遭受来自强势的公权力的不法侵害渴望权威中立的仲裁者——法院给予救济。然而被视为救济的最后一到门槛的法院却不像想象中的那般权威。法院的办公经费来源于同级政府的财政部门,法院的人事安排依赖于同级政府的人事部门。在此前提下,法院对于一些敏感案件的判决结果乃至于是否受理案件都不得不考虑地方政府的利益。假设惹的地方政府不高兴,或许办公经费就困难了,人事安排就麻烦了。然而,由于职权所限,法院不得不面对本不想参与的事件——村民告政府的行政诉讼。为了表示知恩图报,更为了今后的美好生活,法院将决策权主动给予了党委和常委会,无非做个姿态给政府看:法院是不想立案的,是党委和常委会要求立案的,法院也是被迫的。不至于太得罪政府,免得之后给自己小鞋穿。由此可见,法院的做法于法于理都是有根据的。作为“被动”的第三者,法院或许比村民更头疼。你们双方事情自己商量着解决便是了,何苦要拉上我这不相干的局外人。村民可以采取行政复议,向上级政府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