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2
文档名称:

法律经济学评述述评法律评述法述评法律评述法.doc

格式:doc   页数:1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法律经济学评述述评法律评述法述评法律评述法.doc

上传人:小泥巴 2013/8/28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法律经济学评述述评法律评述法述评法律评述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律经济学评述
□史晋川
“法律经济学”(Economics of Law),亦称“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是20世纪50~6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门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边缘学科,也是当代西方经济学和当代法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学术流派。由于研究者所持的学科立场及研究视角的不同,西方法学界一般把这一学术流派称之为“经济分析法学”。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在“冠名”上的看法分歧,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表明了这门交叉边缘学科在社会科学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当然,为了淡化“冠名”上的学科倾向,“法和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可能是一个比较中性的学科称谓。事实上,法律经济学的兴起从来都不是一场学术界的统一运动,在其发展过程中一直都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意见,这种观点和意见的分歧不仅存在于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之间,同样也出现在经济学家内部。鉴于此种状况,本文旨在从芝加哥学派的观点来阐述法律经济学的产生与发展、学科的性质与学科的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有关财产、合同和侵权行为的经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法律经济学进一步发展的趋势作出初步的描述和分析。
一、学科的历史渊源、形成和发展
现代经济学的前身--古典经济学,当时被称为“政治经济学”,是从哲学(伦理学)、政治学、法学和神学等诸多学科中逐渐分离出来的一门社会科学。在古典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学科形成的历史渊源和学科本身发展的历史使命,社会制度问题一直是古典经济学家重点关注的研究领域,其中也大量涉及到法律问题。从法国重农学派的魁奈到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在这一点上毫无例外、例如,李嘉图关于分配制度理论问题的研究就涉及到英国十九世纪初有关“谷物法”的立法问题。19世纪70年代后,随着经济学“边际革命”的兴起,社会制度问题的逐渐被冷落,但在欧洲大陆,仍有德国的历史学派及罗雪尔和李斯特等人,继续在研究社会制度和法律问题。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随着以马歇尔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的产生及在欧洲大陆主导地位的确立,经济学取代了政治经济学,资源配置成了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社会制度问题被作为研究资源配置问题的一个既定前提搁置在一旁。但是,即使在同一时期中,北美大陆仍存在着与欧洲不同的情景,以凡勃伦和康芒斯等人为代表的美国制度学派经济学家,并没有中断古典经济学有关社会制度及法律问题研究的传统。[1]
此外,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重化工业(石油)、汽车工业和铁路的大发展,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在资本主义国家陆续产生了大量的垄断组织,加上20世纪20~30年代世界经济大危机的爆发,导致了英国、美国等国有关反垄断法律的陆续颁布及政府在公共事业领域的干预和产业管制的扩张。因此,在同一时期中,经济学家对于反垄断法和公共事业及产业管制的有关法律研究,实际上仍然在进行。例如,芝加哥大学经济学系和法学院的经济学家,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就没有间断过关于反垄断和产业管制问题的研究。1939年,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在开设了一套包括经济学、会计学和法学的研究课程后,又任命了原经济系教师西蒙作为法学院的第一位经济学教授,开设“公共政策的经济学分析”课程。此后,西蒙又将阿伦·迪雷克特引入法学院,迪雷克特与爱德华·莱维合作开设了有关反托拉斯法的课程。在40年代中期,芝加哥大学还成立了一个研究中心,致力于从事“一个有效率的竞争经济中合适的法律和制度框架的研究”(科斯,1993),从而极大地推进了芝加哥大学法学和经济学学科交叉的研究。一些学者也把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由西蒙和迪雷克特等人发展起来的理论称为“旧”法律经济学,以区别于50年代以后在芝加哥大学发展起来的“新”法律经济学。[2]
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整个60年代,是法律经济学的初创时期。艾伦·迪雷克特教授在1958年创办了《法和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亦译“法律经济学杂志”),罗纳德·科斯教授于1961年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标志着法律经济学的问世。[3]由于上述有关人和事都发生在美国芝加哥大学,所以,可以认为,芝加哥大学是法律经济学运动的直接源头。
在法律经济学的整个初创时期,法律经济学还不是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法律经济学运动融合在整个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运动和“经济学帝国主义”扩张运动中。从非主流的角度来看,当时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发展呈现出一种多样化的格局,其中包括了以米尔顿·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货币主义学派;以科斯为代表的产权经济学理论及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以詹姆士·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和加里·贝克尔为代表的非市场行为经济学研究。[4]
罗纳德·科斯教授是法律经济学初创时期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也是法律经济学的学科创始人,其经典之作《社会成本问题》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