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京卫监字〔2006〕9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机构
处理举报投诉工作程序(试行)》
等两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
为加强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管理,规范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市卫生局起草并征求18个区县卫生局意见,制定了《北京市卫生监督机构处理举报投诉工作程序(试行)》和《北京市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日
北京市卫生监督机构处理举报投诉工作程序
(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监督机构处理举报投诉工作程序,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称举报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的走访、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卫生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对人涉嫌违法的行为,提出依法行政监督、处罚或者处理的请求。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和范围,依法进行举报投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称为举报投诉人。
第三条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举报投诉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处理举报投诉事项应当遵守本程序。
第五条本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举报投诉工作职责。
(一)受理、承办、移送举报投诉人提出的举报投诉事项;
(二)承办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交办或者其他执法部门移送的举报投诉事项;
(三)依法收集举报投诉事项的相关证据,按规定做好证据的保全、登记和保管工作;依法对被举报投诉的当事人进行处理;
(四)追踪、收集、研究举报投诉事项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开展调查分析工作。
(五)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机构调查处理的举报投诉事项答复工作,并负责答复工作情况的检查、督办工作;
(六)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处理举报投诉事项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举报投诉事项处理工作,月有报表、反馈,季有综合分析,年终有总结、考核、评比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根据举报投诉事项的性质、类别和处理要求,卫生举报投诉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处理原则:
(一)A级:
1、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2、涉嫌违法的行为直接造成举报投诉人人身伤害、举报投诉人要求赶赴现场的;
3、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等未成年人集中的单位发生食物、生活饮用水、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等问题,可能造成健康危害的;
4、上级要求紧急调查处理的其他举报投诉事项。
(二)B级:
1、无卫生行政许可、非法从事相关生产经营的;
2、卫生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消毒物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
3、需要及时到现场抽检取证的;
4、新闻媒体已报导、社会影响较大的;
5、在法定节假日内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的;
6、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举报投诉事项。
(三)C级:
除A级和B级以外的其他举报投诉事项。
第七条卫生监督机构受理举报投诉事项实行接报人“首接负责制”的原则,接报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作好接报记录:
(一)对来人、来电话的举报投诉事项,填写全市统一印制的《举报投诉处理记录本》,记录接报的时间、被举报投诉单位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事实经过。除匿名举报投诉外,要记录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和联系方式等。
(二)对举报投诉信、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要及时进行登记,按规定制作举报投诉审批单。
第八条首先接报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举报投诉事项:
(一)对属于卫生行政执法职责范围且本部门有管辖权的举报投诉事项,应严格按照本程序的规定处理。
(二)对属于卫生行政执法职责范围但本部门无管辖权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并报北京市卫生局公共卫生举报投诉中心(以下简称:市局举报中心)备案。
(三)对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告知投诉人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移送。移送时填写全市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卫生监督举报投诉移送书》;
(四)对超出法定受理时限的或者其他法定原因不应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受理人员应向举报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九条对携带实物、相关证据来举报投诉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作好登记与保存工作:
(一)登记实物的名称、品牌、生产批次、规格、实物现状、数量、购物凭证、购物时间等,请投诉人签署“记录属实”字样,并签名。
(二)按实物保存要求做好实物的保存、送检工作;对书面证据应依法进行保存。
(三)接报人认定对实物不需检验的,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举报投诉人坚持要求进行检验的,按“个人委托检验”处理。
第十条举报投诉事项的审批与上报处理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举报投诉事项的审批、上报管理制度。
对需要向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重大举报投诉事项应当经过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