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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2003]67号 - 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中国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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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2003]67号 - 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中国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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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2003]67号 - 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中国保.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
二、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费
三、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息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对未来投资回报率的预测按照谨慎的原则确定预定利息率,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规定。
(二)预定死亡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 – 1993)所提供的数据。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表所列经验生命表的适用范围,选择使用相应的经验生命表。
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 – 1993)
名称
适用范围
CL1(1990 – 1993)
非年金保险男表
CL2(1990 – 1993)
非年金保险女表
CL3(1990 – 1993)
非年金保险混合表
CL4(1990 – 1993)
年金保险男表
CL5(1990 – 1993)
年金保险女表
CL6(1990 – 1993)
年金保险混合表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附加费用率按《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文)中的《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四、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
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一)计算基础
1、死亡率和费用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死亡率和预定附加费用率;
2、对于保险期限小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1%;对于保险期限等于或大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2%。
(二)计算方法
1、根据该保单的保险责任和各保单年度净保费按上述计算基础采用“未来法”计算。
2、保单各保单年度净保费为该保单年度的毛保费扣除附加费用。其中,毛保费是指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计算基础重新计算的保险费,附加费用为毛保费乘以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采用的该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
(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不包括该保单在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
五、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是保险公司确定人寿保险保单现金价值最低标准,其计算公式为:
系数r按下列公式计算:
其中,
MCV为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PVR为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
n为保单交费期间(趸交保费时,n=1);
t为已经过保单年度,t=1,2,…;
参数k的取值按如下标准:对于趸交业务,k=1;对于期交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k=;对于期交终身保险,k=。
六、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可以本规定所确定的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作为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也可以按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方法确定保单现金价值,但要保证其数值不低于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七、保单年度中保单现金价值根据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按合理的方法确定。
第四部分盈余分配
八、红利的分配应当满足公平性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
九、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
可分配盈余的确定应当有一个客观的标准,遵循一贯性的原则。
十、保险公司应对分红保险账户提取分红保险特别储备。
分红保险特别储备是分红保险账户逐年累积的,用于平滑未来的分红水平。保险公司计提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不得为负,分红保险账户的任何准备金科目也不得为负。
十一、红利分配方式
(一)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分配指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
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多种红利领取方式,比如现金、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以及购买交清保额等。采用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的,保险公司应当确定红利计息期间,并不得低于6个月。在红利计息期间内,保险公司改变红利累积利率的,对于该保单仍适用改变前的红利累积利率。
(二)增额红利
增额红利分配指在整个保险期限内每年以增加保额的方式分配红利,增加的保额作为红利一旦公布,则不得取消。
采用增额红利方式的保险公司可在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终了红利。
十二、红利计算方法
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现金红利方式或增额红利方式分配盈余。
(一)采用现金红利分配方式的保险公司应根据贡献法计算红利。
1、贡献法是指在各个保单之间根据每张保单对所产生盈余的贡献按比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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