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难点与对策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的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是目前刑事立案监督有关规定仍不够明确,以致在具体实践中面临许多难点和亟待改进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笔者认为当前刑事立案监督的难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案标准不清,使立案监督缺少必要的准绳
我国刑法在许多条文中都把“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重大损失“、严重后果”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而对这些又缺乏进一步的规定或明确的解释,究竟达到什么样的数额和程度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无具体标准。造成执法过程中难以操作。仅靠“理解”、“认识”难以统一执法思想,在是否应当立案上容易形成分歧。
二、案件管辖分工模糊,造成立案监督出现“盲区”
〈刑事诉讼法〉第18条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170条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在自诉案件之中。〈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类案件列举了八项,但同时又指出:“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0条规定: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出现一个问题,这八项案件应该是公案管辖,还是由法院管辖,在受理时皆不明朗。如果上述案件的被害人向检察提出控告,检察机关认为应当立案而未立案,能否让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并发出通知立案书。若是公安、法院都以上述规定为依据,认为此案不属于自己管辖,容易造成立案上的推诿。
三、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刑事诉讼法〉第87条关于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的规定过于程序,使立案监督的作用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难以完全体现。
1、刑事立案监督内容不够全面,难以对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所有案件实行监督。按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只能是应当产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情况。反之对不应当立而立案侦查的情况不立案监督范围之内,检察机关如要监督,则无法处律依据。基于这种认识,当检察人员主动前去了解立案情况时,有产公安干警并不积极配合,甚至认为检察机关超越了法律规定的监督内容,使检察院立案监督难以打开局面。
2、刑事立案监督的指向对象过于狭窄。按现行刑事诉讼法立案监督条文的解释,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对象限于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应立案而不立案的及国家安全、监狱、海关等同样具有立案侦查权力机关的立案活动无权监督,同时对检察机关内部的自侦活动亦无法监督,导致监督出现空白。
3、监督方式单一,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影响立案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导致立案监督被动性。人民检察院开展立案监督的方式主要是审查报告、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将立案或不立案情况通知检察机关,要了解公安有关立案情况,只有从被害人控告或其他途径了解,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害人被威胁、被限制或受其他原因影响无法向人发检察院提出控告或不能及时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就无从发现、受理,也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