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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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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在水一方 2019/1/27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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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川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规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更好地支撑绿色建筑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4〕5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组织实施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按照本细则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开展评价的建材产品进行评价,确认其等级诚信分值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具有可追溯性。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企业名称、地址; (二)产品名称、产品系列、产品性能、规格/型号; (三)评价依据; (四)绿色建材等级; (五)诚信分值;(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发证机构; (八)绿色建材评价机构; (九)证书编号; (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第五条各类建材产品按照绿色建材内涵和生产使用特性,分别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标识等级依据技术要求和评价结果,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两个等级。第六条评价标识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原则,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第七条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获得绿色评价标识的建材。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2万平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15万平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应使用获得标识的绿色建材。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我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建立统一的绿色建材标识产品信息、诚信分值发布平台,动态发布管理所有星级产品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第九条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识的监督管理,并积极推广应用获得标识的绿色建材。第十条绿色建材评价机构依据本细则和相应的技术要求开展绿色建材评价工作。第三章申请和评价第十一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材生产企业、省外入川企业或代理机构应按本细则规定申请评价标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请由企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第十二条企业可根据产品特性、评价技术要求申请相应星级的标识。第十三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相符的生产能力和知识产权; (三)符合行业准入条件; (四)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五)申请的建材产品符合绿色建材的技术要求,并在实际工程中应用;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第十四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提交评价申报书一式三份,提供相关证书、检测报告、使用报告、影像记录等资料。第十五条绿色建材评价机构依据本细则及每类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进行独立评价。第十六条评价结果由绿色建材评价机构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标识等级进行审定,并将评价标识审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颁发证书和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