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城乡规划一、城乡规划的立法现状二、城乡规划的特点三、城乡规划的主要框架与脉络四、城乡规划重点条文解读一、城乡规划的立法现状1、一部法律、一部法规、两部规章、一部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试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意见》《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08版)2、几者之间的关系二、城乡规划的特点1、城乡统筹——城乡统筹,明确区域协调发展。十七大报告:完善区域政策,调整经济布局;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突破行政区划界限,形成若干带动力强、联系紧密的经济圈和经济带;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按照统筹城乡、布局合理、节约土地、功能完善、以大带小的原则,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以增强综合承载能力为重点,以特大城市为依托,形成辐射作用大的城市群,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2、公共政策——城乡规划目标的是改善人居环境、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强调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体现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立法目的(规划法第1条,规划条例第1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原则(规划法第4条,规划条例第4条)。强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划法第29条、34条,规划条例第24条)。强调规划编制和实施尊重民意和民生(规划法第18条、22条、26条、28条、34条)。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法第17条、18条)。3、规化权威——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强调规划的严肃性(规划法第3条、第4条、第30条、第42条)。遵守城乡规划的义务(规划法第7条、第9条,规划条例第9条)。强制性内容(规划法第17条、第46条、第48条)。确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位(规划法第37条、38条,规划条例第34条)。4、民主公开——扩大公众参与,体现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加规划的透明度。提出了规划公开的原则规定(规划法第8条、26条、43条,规划条例第9条、20条)。确立了公众的知情权等基本权利(规划法第9条、48条、50条、54条,规划条例第9条、28条、47条)。明确了公众表达意见的途径:听证会、举报等,时间要求(规划法第9条、26条、46条,规划条例第9条、20条、28条、47条)。对违反公众参与的行为进行处罚(规划法第60条)。5、利益保障——加强对相对人的利益保障。规划补偿制度(规划法第50条)。规划赔偿制度(规划法第57条)。6、权力制约——规划编制和管理全过程加强对公权力的限制。规划编制和权限的法定化(规划法第二章)。规划行政许可权限、条件、依据和程序的法定化(规划法第三章)。信赖利益的保护,规划修改条件和程序的法定化(规划法第四章)。政府的责任进一步强化,体现在: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不依法审批的责任,不依法公布修规和总图的责任,不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和处理举报的责任等)。7、加强监督——建立并完善监督机制监督检查,包括行政监督(上级对下级,规划法第51、55、57条),人大监督(规划法第52条),社会监督(规划公开制度,规划查询制度,举报控诉制度规划法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