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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贪污贿赂罪司考重难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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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贪污贿赂罪司考重难点.doc

上传人:乘风破浪 2019/1/27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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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法******罪司考重难点******罪 1.***罪(监守自盗是***罪的表现形式之一) 主体:(1)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93条确定(2)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成员协助基层组织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3)382条: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4)其他的普通公民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但必须是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394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罪定罪处罚。本罪有以下几个要注意的: (1)一个是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区别要点就是主体不同,职务忧质不同,一个是业务性,一个是公务性的,如果属于在国有公司企业之间是有经管国有资产职能的人,则认为是一种公务性的活动,以***论,还有保险机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是国有的,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资产的,也以***论处(还包括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区分于主体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之特殊性。职务侵占罪是以主体有某种管理职能为前提,主体最低线为保管人员,如只是一般劳动人员只能引发盗窃罪。和***区别于***罪必须是公务性的(包括委派去管理国有财产的)。是业务侵占和公务侵占的区别。(2)第二个是和盗窃罪的区别,如果国家机关中,或国有的公司企业,还有国家能够公司企业中,纯粹从了劳务性活动的人,而不是是有管理国有职能的人,因工作关系,处用接触生产资料的机会而窃取的则定盗窃罪。一般认为保管员有管理职能,其监守有盗则仍以***论,对于非国有单位,这种情况以职务侵占论。(3)此外还有一点,不管其具有什么身份,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仅利用在单位工作,熟悉环境,出入方便选择便利而窃取公共财物的,则仍构成盗窃罪。 ***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对“归个人使用”的理解: (1)将***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主要注意和***罪区别,二者的目的不同,区别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挪用***在账目上不弄虚作假,而***则弄虚作假。对于挪用***以后携款潜逃的,根据司法解释则以***论,对于挪用***数额不大不退还的,根据司法解释,若是有能力还而不想还的,证明为人本来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而不是挪用,但挪用***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定的,此利情况下,仍定挪用***罪。受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属于受贿罪的主体,***的构成***罪,挪用受贿的,只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挪用***和挪用资金的区别,和***(村民委员会的委员利用职务之便的)和职务侵占(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之便的,只能以职务侵占论)的区别相似,主要是主体和职务的性质不同。挪用***的主体不含受托从事公务的人(此类人挪用的以挪用资金罪定),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除此以外,因挪用***而来取收受***构成犯罪的是数罪并罚,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