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8
文档名称:

重庆规划审批程序.doc

格式:doc   大小:100KB   页数:1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重庆规划审批程序.doc

上传人:drp539602 2019/1/27 文件大小:10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重庆规划审批程序.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都市区国有土地上建筑项目的规划管理第一节都市区国有土地上建筑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3、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二、选址意见书受理范围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投资或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且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投资或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且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三、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条件建筑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且位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四、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3、1:500—1:1000现状地形图及申请选址范围(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4、《国有土地使用证》(限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五、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填写《重庆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在市局及各区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免费下载。六、选址意见书申请受理机关各区分局。七、选址意见书决定机关市局及分局按照《关于调整都市区规划管理范围进一步改进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渝规发[2005]104号)职责划分和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同意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决定。八、办理选址意见书的程序(一)申请与受理1、申请人按窗口公示的有关要求,向分局窗口送交申请材料;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核对、登录,履行交接手续,1日内转交分局经办人;3、分局经办人验核申请材料后,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分局业务办公会在4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同时确定协办部门(分局业务办公会无法确定的,报市局用地业务办公会研究),并在窗口公示。同意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向申请人发出《重庆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受理复函》(以下简称《受理复函》);拟同意受理、需协办部门审批的,向申请人发出《重庆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补正材料复函》(以下简称《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协办部门所需材料。在申请人向分局窗口送交补正材料后,按程序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复函》,同时向协办部门发出《规划环节协办通知》;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重庆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不予受理复函》(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复函》);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审查与决定1、市局管理建筑项目(市局审查、分局办理)(1)同意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草拟《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会审表》(以下简称《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选址示意范围,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草拟《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选址示意范围,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2)经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符合要求的,按审签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报市局审签。经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认为需报市局用地业务办公会(以下简称“用地会”)的,分局负责在《用地会审表》中提出初审意见,3日内提交用地会审查。(3)用地会同意的,分局按审签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报市局审签;不同意的,分局负责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审查复函》(以下简称《审查复函》)。2、分局管理建筑工程(分局审查、分局办理)(1)同意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拟定《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选址示意范围,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拟定《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选址示意范围,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2)分局业务办公会同意的,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办理《审查复函》。(三)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或《审查复函》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届满前完成审签,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四)公布依法应当公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在向申请人颁发时同时公布。九、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时限(一)时限自同意受理选址意见书申请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以上规定时限内决定的,经有权作出决定的市局领导或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法定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二)不列入审批时限的情形在作出是否核发选址意见书决定前,需由市规划局的上级机关审批(审查)、需要听证(或公开征询意见)、中介机构评估(含规划调整)、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专家评审的,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