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非帕累托转型下的效率与公正
——基于立宪原则视角下的改革规则选择
苏振华刘晶
摘要:当社会经济转型进入非帕累托改进的状态时,由转型引发的效率与公正的冲突必然无法通过单纯经济过程解决。在非帕累托转型下,对公正的追求至少不应该次于对经济效率的追求,(布坎南)等人发展的“一致同意”立宪原则为解决转型中的公正问题提供了某种可能。
关键词非帕累托转型一致同意
一
中国的转型本质上是一个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这里面有两个问题——转型的目标和转型的路径。目标是既定的,这就是“市场化”;但是这不等于任何迈向市场化方向的改革措施都是合理的。早在1990年代中期,关于改革路径的讨论非常的热烈,大致形成的共识是中国改革的成功、改革之所以能够顺利推进是因为改革的过程是一种帕累托改进、且是“增量改革”,先在“体制外”建立起市场,而对“体制内”也就是对“存量”国有资产的改革推进的非常缓慢,那么,既定利益没有受到冲击、同时出现了新的增长点,显然,这是一种没有人利益受损的“帕累托改进”。现在,将近是时隔10年之后,“改革”又重新成为一个热门问题,这不是偶然的、并不只是因为某位学者的言论引发了广泛争议,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现在的改革与10年前的改革的面对的历史场景已经不一样了。现在正在进行的如国企产权改革、土地制度改革本质上是一种“非帕累托”的改革,是对存量的财富进行一个分配的过程,可以说,中国的“帕累托”改革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现在进入到了“非帕累托”、“存量”改革的阶段,在这样一个历史背景下,“怎么改”是比“改不改”更重要的问题。
在改革进入“非帕累托”改进的阶段之后,改革过程的“公正”——成为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经济学理论上,只要谈到“公正”问题,就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某种程度的价值判断。而通常来讲,经济学的此类规范性判断标准中,只有帕累托标准是包含“价值判断最少”,“最为其它社会学科所认可”的一种标准。基于经济学中对“帕累托改进”的定义,即存在经济无效率的情况下、以不降低任何一个人的效用为前提、通过资源的重新配置、使得至少有一个人的效用得到提高。可以认为,在经济学的价值判断之内,合理的改革必须是帕累托改进,也就是说,改革的合理性来自于改革至少是没有人利益受损。
二
在当下中国社会的转型中,经济转型最早,效果也最为突出。中国以往的国有制企业在经济自由化,市场化的过程中,逐渐为私有制企业所替代。这一趋势的形成显然符合产权经济学的理论论证。在2004年度的国企改制争论中,张维迎(2004)对私有产权和企业家能力的辩护并没有逻辑上的错误,他在《所有制与企业家》(1986)一文中提出的“国企不可能定理”仍然有效。该定理可简单表述为:国有制条件下,真正的企业家不可能出现;政企不可能分开;企业的预算约束不可能硬化;破产不可能有效的约束经理;以国有股为主导的公司化改革不可能解决企业经营者选择问题(即经理人市场无法形成)。Hayek也曾指出,私有制并非在法权意义上清晰于国有制,而是在能否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价格信号是否能不被人为扭曲的传递等方面,国有制经济无法做到,而私有制可以。
然而,在张维迎的全部论证中有两个明显的疏漏。一是他忽视了中国经济转型下的国企改革是一个分阶段的、循序渐进的过程。而在这样一个过程中,私有产权的落实和实质的明确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二是在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