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0
文档名称:

贵州·黔西南.doc

格式:doc   大小:350KB   页数:5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贵州·黔西南.doc

上传人:459972402 2019/1/27 文件大小:35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贵州·黔西南.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州·黔西南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宣传手册黔西南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2014年4月前言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黔西南州人民政府为切实解决乡镇政府职责不清、职权不明,工作越位、失位、错位等问题,决定在乡镇人民政府(不包括街道办事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管理,探索创新“乡镇社会管理法治化”模式,逐步提高乡镇依法行政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州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对涉及乡镇行政管理职权的126部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全面梳理,确认乡镇人民政府拥有十类行政执法事项共222项行政执法职权。为确保乡镇行政执法权全面贯彻落实,州政府制定了十项规章制度,并出台了《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行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施方案》(州政府2号令)。现将乡镇人民政府法定执法职权及相应办理程序翻印、公开,请各村(居)民委员会、村民组和广大人民群众遵守相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依法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乡镇人民政府法定行政执法职权及办理程序行政审批项目(22项)(一)项目名称及依据序号项目名称法律法规依据1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2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审核(审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贵州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建造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3五保对象入敬老院批准《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订入院协议。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4延缓入学或休学审批《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八条:“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批准。”5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6草原承包调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