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七章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设置
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
教育督导机构的管理体制及管理制度
第一节教育督导机构设置
教育督导组织系统的构建;
教育督导系统的组织形式
教育督导机构的人员配备。
一、教育督导组织系统的构建
在中央教育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地、县教育局内设置四级督学机构。
——1983年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教育督学制度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教育督导人员。
——1988年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建立教育督导机构问题的通知》
全国当前情况
基本形成中央、省、市(地区)、县四级教育督导网络;
部分教委督导(内部教育活动)机构改建为政府督导(教育的)机构;(两种隶属关系不一样,但性质一样,均属于政府督导)
国家教育部行使教育督导职权;
国家教育部设置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教育督导的具体工作;
地方县以上均设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室)。
地方县以上教育督导的组织形式及其机构的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县经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的规模及其他实际情况,确定教育督导机构的编制。
二、教育督导系统的组织形式
组织性质分析
教育督导机构是“实体型”的政府机构
政府设置;
作为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具有政府行政的性质;
有编制。
教育督导机构是“主体型”的政府机构
行政行为日常化(县级以上教育督导具有专门性、稳定性和经常性的特点);
在行政行为中以其在编人员为主体或骨干。
具体组织形式
具有相对独立性
对政府领导人负责;
对同级教育行政首长负责;
独立设置教育督导机构及办公部分。机构的行政级别不低于同级的教育行政级别;
教育督导机构的负责人是专职的。
组织形式上保持单一性。设立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及其办公部门;
全国的同一性与地方的创新性结合。
三、教育督导人员配备
专职督学与兼职督学相结合;(工作性质)
专职:中央:总督学、副总督学、督学
地方: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助理督学
官员型督学与专家型督学相结合;(专业化要求)
行政督学:以行政干部型督学为主;
教学督学:以专家型督学为主
年龄上的老中青结合。
整体年富力强。以中年为主,实行老中青结合。
教育督导条例(2008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国家教育督导团,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
     国家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国家教育督导团由国家总督学、副总督学和国家督学组成。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由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督学组成,主任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命,主持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必需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