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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企业名称主申报限制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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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企业名称主申报限制规则.doc

上传人:170486494 2019/1/28 文件大小:64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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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企业名称主申报限制规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限制规则第一条为做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限制规则,是指申请人自主申报冠“广州市”、“广州”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时,使用本规则确定为限制使用的文字和内容的,按条件申报。第三条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可将该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第四条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第五条企业认缴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不在其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第六条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作为行业修饰语。该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当标明“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应当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第八条合伙企业应依据合伙人组成形式不同,在其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分别标明“(普通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第九条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表述应为“厂”、“店”、“部”、“中心”、“所”、“院”等。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等字样。第十一条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外,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等字样。第十二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设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第十三条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标明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第十四条企业分支机构应依据其上级企业的组成结构、责任形式,在其名称中冠“分公司”、“分厂”、“分店”、“分所”、“分院”、“营业部”、“中心”等,也可根据具体经营方式冠“宾馆”、“酒店”、“商场”、“餐厅”等。第十五条银行、保险、证券、邮政、电信等内部具有多层隶属关系的行业分支机构,其名称可含其上级企业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