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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您的位置:档案政务--政策法规*提示:双击鼠标自动滚屏。法规类别 部门规章名称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发布单位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发布日期 1992-6-9主题词 职工档案 【标题】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分类】组织人事【时效性】有效【颁布时间】【实施时间】【发布部门】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档案完整、真实、精练、实用的要求,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使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纳入全国档案工作管理体系,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请遵照执行。企业中由国家任命的干部,其档案管理,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工人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附:一、企业职工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二、转递企业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及存根(本刊略)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第六条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第七条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第八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职工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第三章档案的内容第九条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第四章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第十条职工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对职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