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3
文档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doc

格式:doc   大小:90KB   页数:1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doc

上传人:国霞穿越 2019/1/28 文件大小:9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生产建设项目为在建(在生产)和已建但未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生产建设项目。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每年对本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采取现场监督检查和书面检查等方式,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流失防治的主体责任,实现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全覆盖。第四条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和重点督查两种形式。(一)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本辖区内所有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日常巡查。其中,在主汛期前必须要全面排查一次。每次巡查应当填写巡查情况登记表,巡查负责人和当事人应签字,并建立巡查档案。对巡查中发现存在水土流失危害或者危害隐患的生产建设项目,要进行重点督查。并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县级监督检查反映的情况,主要对辖区内本级及以上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较重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督查。(三)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各市、县监督检查反映的情况,主要对自治区及以上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较重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督查。第五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重点督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检查组成员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督查时,根据重点督查项目具体情况,可邀请专家参加重点督查。第六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每年主汛期前自行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全面自查。自查时可以邀请项目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指导。自查内容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自查报告应于当年5月31日前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自治区及以上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水土保持措施重大变更审批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三)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四)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五)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六)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七)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八)历次检查整改落实情况;(九)水土保持单位工程验收和自查初验情况;(十)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具体检查内容见《广西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内容表》(附件1)。市、县级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参考确定。第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及验收技术评估等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情况纳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有关参建单位应到场汇报相关工作。第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重点督查的程序如下:(一)制定督查计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年度重点督查计划。(二)印发督查通知。重点督查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印发督查通知并告知被督查单位。(三)现场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查看工程现场、查阅内业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四)印发督查意见。现场督查完成后应将督查意见书面告知被督查单位,并抄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生产建设单位在接受检查时应根据监督检查的内容提供水土保持工作汇报材料及有关影像和内业档案资料。第十一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落实监测主体责任,按规定组织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监测准备工作,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及相关管理制度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资料。第十二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在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监理准备工作,施工过程中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及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开展监理工作,并对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进行控制,提出相关意见。第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重点督查时,应当场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签到表(见附件2)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现场记录表》(见附件3)。第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等技术单位不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开展工作,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应提出批评和整改要求,并向资质管理单位或水平评价管理单位反馈有关意见。第十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生产建设单位按照监督检查意见进行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取料场、弃渣场或者高陡边坡存在水土流失危害或者危害隐患的,检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专人督促生产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将建设单位的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通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情况。(一)对依法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突出的生产建设单位给予表扬。(二)对限期内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