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从研究海域使用权探究浙江海洋经济法律支撑体系一、海域和海域使用权历史沿革海域和海域使用权“海”是指大洋靠近陆地的部分,“域”是指一定疆界内的地方。所谓海域,是与陆域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海洋的一定范围,这个范围是一个立体空间,它包括海面、水体、海床及底土。素有“蓝色国土”之称的海域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与其它自然资源相比具有一些显著特点,海域是与陆地资源相对应的一种重要自然资源,海域是立体、复杂的,具有公共性、共享性和用途广泛性。我国长期对海洋海域开发处于无序无轨的发展状态,利用效率低下,1993年颁布《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我国开始推行海域使用权制度,接着XX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这标志着海域使用权的正式确立。XX年新颁布的《物权法》正式确立海域使用权为用益物权。我省也于今年3月出台了《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标志着我省对海域使用权新的开拓和发展。海域使用权是单位或个人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取得的对由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享有的排他性的支配权利的一种资格。是一项具有支配性、特定性、排他性、期限性、义务性的意向权利。《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海域使用权为用益物权。海域使用权应当归为用益物权类为大部分学者所认同。但对于该用益物权的成立条件,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海域使用权只在海域本身作为一种自然资源的时候,方可成立。换言之,如果是为了采掘海域中的自然资源的其他目的,则不能将对海域的使用的这一权利视为民法上的物权。海域使用权究竟是否有必再在特定的海域空间内划定范围呢?对此笔者有以下分析:我国《物权法》将海域的使用权的性质归于用益物权,即是表明,海域使用者依据法律订联盟立海域使用合同则可对特定的海域直接占有、使用并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使用海域取得经济利益。若仅将海域使用权的标的限定在对海域除水下以外的部分这一范围内,难以避免的会造成以下问题产生:其一,使海域管理机关对海域的管理在空间上不能有一个精确的区分界限。我们不妨举个例子:某一海域使用权的标的范围仅在除水下的部分,同一经纬度界定的区域内的海域,同时存在另一个海域使用权,即对水下部分的海域使用权。由于海域是一个不可分的整体,海域水上和水下两部分有着不可分离性,两海域使用者必定会在对海域的使用过程中发生冲突。由此,我们可以预见到这会导致国家管理部门在解决使用权人关于空间占用纠纷的问题上决策的无标准性问题。其二,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对海域使用权者的部分权利。根据《海域法》第十九条规定“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本法第二条接着解释说“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睡眠、水体、海床和底土”即依法取得海域使用证的海域使用权人依法对海域的水下部分享有排他性的支配权力。若是强制性把海域使用权者的使用标的范围缩小,则会侵犯海域使用权者的权力。我国海域使用权的现状进入二十世纪后半叶,我国先后颁布发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对海洋使用的管理。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产资源法》和《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物权法》、《国海岛保护法》等。其中,以《物权法》为代表的私法调整和以《海域使用管理法》为代表的公法调整是我国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基本立法规定。此外,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的海域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