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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表质询实施细则2009-12-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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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表质询实施细则2009-12-8.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1/29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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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江苏省委关于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区党代会代表对街道(开发区)党工委、纪工委及其班子成员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中存在的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第三条询问和质询时,可以要求询问和质询事项所涉及的相关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参与说明、解释或者答复。第四条询问和质询对象为街道(开发区)党工委或纪工委的,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受理;询问和质询对象为街道(开发区)党工委或纪工委班子成员的,由街道(开发区)党委办公室受理。受理部门应将承办部门、经办人员和联系方式等情况予以公布。询问和质询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受理和处理,有交通、通讯不便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延长。第五条询问和质询以书面形式提出。询问书、质询书由各街道(开发区)党工委统一印制,并提供给区党代表。区党代表单独提出询问和质询;多名党代表就同一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的,一并处理。提出质询,应当以提出过询问为前提条件。第六条区党代表提出询问,应当填写《党代表询问书》,送相应的受理部门。对涉及多个对象的询问,应当分别填写《党代表询问书》。第七条区党代表提出的询问应当具备以下要件:(一)有明确的询问对象;(二)有具体的询问问题;(三)署真实姓名。第八条受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询问主体、对象、问题等规定要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件的询问,告知询问人,可以由其收回询问或者按照规定要件重新提出询问。第九条对符合规定要件的询问,被询问人应当自收到询问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存在询问书所涉及问题的,应当写说明具体情况和整改措施;不存在询问书所涉及问题的,应当作出说明。询问说明一式两份,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由其党组织负责人署名后送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将其中一份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询问人,另一份留存备案。第十条询问人对询问说明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的,可以自收到说明或者说明期满之日起填写《党代表质询书》,提出质询。对涉及多个对象的质询,应当分别填写《党代表质询书》。第十一条区党代表提出的质询应当具备以下要件:(一)针对询问对象提出;(二)针对被询问提出的同一问题提出;(三)有对询问说明不满意的理由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四)署真实姓名。第十二条受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质询主体、对象、问题等规定要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件的质询,告知质询人,可以由其收回质询或者按照规定要件重新提出质询。第十三条对符合规定要件的质询,被质询人象应当自收到质询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质询答复一式两份,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由其党组织负责人署名后送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将其中一份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质询人,另一份留存备案。第十四条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确有困难的,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必须在到期日之前书面告知质询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第十五条质询人对书面答复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的,质询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反映。第十六条对质询人提出或者反映的问题,上一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必要时,可以成立调查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第十七条党工委、纪工委对询问、质询情况及其办理结果,应当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