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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人身损害赔偿理算标准(精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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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人身损害赔偿理算标准(精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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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车险人身损害赔偿理算标准
内容提要
一、人伤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人伤损害赔偿的项目
三、具体赔偿项目理算标准
适用法律
《民法通则》
《保险法》、《道交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其中第八项: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二、人伤损害赔偿的项目
2004年5月1日起新的道交法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实施,为了在保险理赔中正确适用以上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司商业车险条款、交强险条款的规定对人身损害有关赔偿项目理赔标准归纳如下:
损害赔偿项目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人伤损害赔偿的项目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除特别约定外,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商业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三、具体赔偿项目赔偿原则及标准
(一)医疗费的计算原则
(二)误工费的计算原则
(三)护理费的计算原则
(四)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
(六)营养费计算标准
(七)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标准
(九)丧葬费的计算标准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
(十一)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十二)住宿费的计算标准
(一)医疗费的计算原则
1、对于赔偿事故受害人在遭受交通事故后实际已支出的医疗费,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定医疗费的数额,计算到伤者出院日。(有诉讼的情况,计算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在理算时按医疗核损岗人员核定金额计算。
2、医疗费的项目大致包括:挂号费、检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门诊医疗费等,以上费用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定;但医疗费收据中类杂有伙食费、餐具费、超标床位费、陪人费、其他物品费以及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应予以剔除。(医疗核损岗应参照事故发生地的《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予以审定,超标准部分由被保险人自付。)
3、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需凭医疗鉴定机构意见并经医疗核损岗核定。
凡擅自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购药费用,经医疗核损人员核定无正当理由的不予计赔。
医疗费的计算原则
4、其他核赔原则:
(1)当事人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