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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讲义:受贿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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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讲义:受贿罪.doc

上传人:乘风破浪 2019/1/29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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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司法考试刑法讲义: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力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其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之一。所谓“索取他人财物”,即索贿,是指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包括向他人***财物。主动索取他人财物是性质更为严重的受贿行为,比被动的收受他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即构成受贿罪,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不论行为人在索取他人财物后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均应以受贿罪论处。所谓“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在行贿人主动向行为人提供财物时,行为人不予拒绝,而予以非法接受,并许诺、着手或已经在公务活动中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际兑现,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在收受***之前、当时还是之后,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总之,被动的收受***行为构成受贿罪必须同时具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要件。除了上述两种基本行为形态外,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还有两种表现形式:(1)收受回扣、手续费。刑法第38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在账外私自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当以受贿论处;(2)斡旋受贿。根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成立斡旋受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即利用因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而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形成的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同事关系、与其他部门或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如果仅仅是利用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单纯的亲友关系的,不能成立斡旋受贿。第二,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果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者是通过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不能成立斡旋受贿。第三,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必须是不正当利益,即依法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如果行为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则不能成立斡旋受贿。 ,即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由刑法第93条确定。 。认定本罪要注意以下几点: 、取得合法报酬的界限。亲友之间出于亲情和友谊的馈赠礼物是正当、合法的行为,不能把接受正当馈赠认定为受贿。但是,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为掩人耳目,往往在节假日或者乘国家工作人员家中婚丧嫁娶之机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