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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高分学员笔记——刑法(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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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高分学员笔记——刑法(精选).doc

上传人:jiayaxie935131 2015/10/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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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法总则
刑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构架
行为(人)———————→责任
↓↓
触犯刑法的行为(人)———→刑事责任
↓↓
原则与范围——→犯罪(人)———————→刑罚—————→罪刑具体规范
↙↘
犯罪构成* 犯罪形态正当行为静态动态追诉时效
(阻却犯罪成立) (刑种)(刑罚适用)(阻却刑罚适用)
↙↘
未完成共同罪数量刑行刑
形态形态形态
犯罪构成*
↙↓↓↘
客体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
↙↘↙↓↖
自然人单位故意过失意外事件
↙↘
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注:上图中,反向箭头↖←↗表示否定性的作用,如“刑罚←追诉时效”表示追诉时效制度是对刑罚适用的否定、阻却。)
刑法概述
总则结构:“定罪与量刑”做案例分析和论述题时,要“定罪与量刑并重”
解释方法:
刑法的解释方法:
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优先于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包括:
文义解释,是对法律规范文词字句进行字面解释。
扩大解释,是指超过被解释对象的字面含义或日常含义范围。扩大到相同事物的解释
类推解释,扩大到相似事物的解释。
当然解释(二次以上),
体系解释
法意解释(历史解释)
目的解释,目的解释的前提是正确确定刑法规范的目的
补正解释
基本原则:
三原则的保障:所有的定罪都要依法定罪,所有的量刑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罪行法定原则
派生:
适用成文法,排斥****惯法
禁止适用有罪类推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禁止立法上的绝对不定期刑
刑法的处罚范围和处罚程序必须合理
规定犯罪及其处罚必须明确
禁止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理论基础:
刑法学理论——心理强制说
政治学说——三权分立
价值基础:民治、民知
刑法面前
人人平等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定罪相同,量刑不同
量刑——兼顾行为与行为人的危险性
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F1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F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F3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F4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F5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
属地管辖权(F6)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为,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
属人管辖权(F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权(F8)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权(F9)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再次审判的权利(F10)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只适用于未决犯,犯罪行为延续到新法生效后的适用新法。
F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对象效力
F11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F13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