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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
(银监发〔2004〕10号 2004年4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并表监管工作,有效实施风险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指导外资银行并表监管工作。
第三条银监会对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独资、合资银行,以及在华设立两家以上(含两家)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外国银行实行并表监管。
通过并表方式,银监会全面监管在华注册外资法人机构的全球经营和风险状况;监管外国银行在华总体经营和风险状况,并关注该机构全球经营风险和市场表现。
第四条以下所称主报告行是指独资、合资银行的总行,以及经外国银行总行或授权的地区管理部指定、向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综合信息上报机构。并表监管局是指外资银行主报告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属地监管局是指外资银行其他营业性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公历年度,会计年度是指各国法定的会计年度。
第二章主报告行的确定及其职责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并表监管条件的外资银行应确定主报告行。
第七条由于机构增设或并购符合并表监管条件的外资法人机构,应在条件成立后一个月内向总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由于机构增设符合并表监管条件的外国银行,其总行或授权的地区管理部应在获银监会正式批准后一个月内指定主报告行,由该主报告行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抄报相关属地监管局。
第八条需要更改主报告行的外国银行,其总行或授权的地区管理部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变更主报告行,由原主报告行和新指定主报告行将变更情况分别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抄报相关属地监管局。
新拟定的主报告行自下一会计年度起承担主报告行的职责。
第九条主报告行应视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中国区合规经理。合规经理的任职资格审核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制。
第十条主报告行是外资银行合并财务报表和综合信息汇总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报告行应根据监管要求向并表监管局报送或备案监管报表、重大事项说明、报告和其他监管资料。主报告行应对报送和备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主报告行还负责向并表监管局统一提交涉及多家境内分行的业务申请,并抄报相关属地监管局。
(二)主报告行可代表所属外资银行参加银监会召开的工作或研讨会议,并以该外资银行的名义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会议的主报告行应及时将会议情况向母行(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报告,并及时通报境内其他营业性分支机构。
外资银行对中国相关监管法规的意见和建议应由主报告行汇总后统一向并表监管局提出。获得反馈意见后,主报告行应及时传达给境内其他营业性分支机构。
(三)主报告行应按照监管要求报告母行(总行)和母国(地区)经济金融方面的相关信息。
(四)主报告行负责外资银行境内营业性分支机构的信息披露工作。
(五)执行监管当局的其他要求。
主报告行在报送书面材料的同时应附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主报告行的法定负责人对主报告行承担的并表工作职责负责。
第三章非现场监管
第十二条银监会负责指导和监督派出机构对外资银行的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