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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及其法律规制研究.docx

上传人:bb21547 2019/1/29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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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及其法律规制研究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所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为经济的迅速发展赢得了宝贵的资源基础;以市场供需为导向的劳动力配置方式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大程度的自由。经济发展引致了大量的社会需求,这都为就业岗位的增加做出了极大贡献。然而,在庞大的人口基数面前,这些变化都显得苍白无力,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仍然表现为劳动力供给过剩,需求不足的强需方市场。大学生在劳动力市场中并没有获得太多的优势,反而被用人单位视为劳动力成本高,实用性差的代名词。在进入劳动力市场的过程中,受到来自于身高、外貌、性别等各方面的歧视早已是屡见不鲜,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受到的歧视更是远远多于男大学生。关键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责任本文所指的就业性别歧视即是从狭义的角度进行考察研究的,因此对“就业性别歧视”作如下限制性定义:就业性别歧视是指任何基于性别及与性别相关的因素而非特殊工作本身的要求所作的取消或者有损于就业上的机会均等的区别、排斥或特惠。 1就业性别歧视的危害就业性别歧视不利于个人的全面发展在遭遇性别歧视后,受歧视者无法获得与他人平等的体面劳动的机会,无法获得支撑其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必然会产生自卑等消极甚至厌世情绪,促使逆来顺受这种社会风气的形成。当决定一个人的人生高度的因素不再是自身的努力程度和知识的积累厚度,而是与生俱来的无法改变的性别,这必然导致“读书无用”的不利于个人素质提高和社会整体发展的思想蔓延。 ,企业拒绝雇用女性劳动者可以不必承担“产期、经期”等“四期”的工资费用和找人替岗的额外费用,似乎节约了用工成本,可以使企业利润最大化。然而从长期来看,这种歧视的存在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并不能为企业带来利益:首先,企业的形象遭受损失,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企业必须承担“唯利是图”“不承担社会责任”等恶名,这对企业的发展是一种无形资产的损失;其次,企业可能错失拥有优秀人才的机会,承担高昂的“错过成本”;最后,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企业在竞争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会受到来自于市场的惩罚,承担额外的机会成本和惩罚成本。 ,导致女性潜意识地把自己定位为“性别弱势群体”,无法体现自身独立性。与此同时,性别歧视使许多家庭更加坚信男孩女孩教育投资的预期收益大不相同,因而在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男性受教育的机会往往大于女性。另外,性别歧视使全社会的人才流动不畅通,劳动力资源配置出现扭曲,造***力资源的浪费,并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原则,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解决就业性别歧视的对策就业性别歧视的成因具有复杂性,因此其解决也绝不仅仅是依靠法律或者政策就能妥善解决的,需要从经济、文化等多角度协同作用才能达到预期效果;就业性别歧视的危害的隐蔽性决定了此问题的解决不能流于表面文章,需要从本质入手,彻底扭转。法律层面解决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新世纪我国制度建设的重点所在,切实提高法律的地位,树立法律权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绝大多数问题是一种必然趋势。在这样的形势下,通过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等层面的法制建设来解决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是最佳的必然的选择。完善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的相关法律目前,我国法律对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的规定散见于《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