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支付工具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支付工具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5/10/4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支付工具管理办法.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支付工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行支付业务发展,规范与完善支付结算服务,提高竞争能力,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联社有关规章和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支付工具,包括《支付结算办法》中的票据和结算凭证等传统支付工具,也包括银行卡、网上银行等新型电子支付工具。我行是用的支付工具必须经人民银行和省联社批准,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四条我行统一按照省联社部署开办银行卡、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支付结算,和其他单位联合使用其他形式的电子支付工具,必须按照省联社的规定进行报批或备案,需要使用通讯线路的必须符合省联社规定的安全要求。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负责主管我行支付工具的各项工作,科技信息部负责电子支付的系统管理和维护,总行营业部负责支付工具的指导和具体应用。
第六条传统支付工具的管理严格按照《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进行。电子支付工具的管理除按照《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管理外,还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电子支付工具软件和硬件管理
第七条电子支付工具硬件管理
(一)我行使用的电子支付工具机房、辅助设备、服务器、前置机及配套设备均需按照电子支付工具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要求配备,可采取委托主管单位统一购置,或我行自行购置的方式。如由我行自行购置,所购设备必须按照主管单位提出的设备配置档次进行,其购置方法按照财务会计部大宗物品购置办法执行。
(二)电子支付工具使用的通讯线路及线路调制设备按照主管单位的具体要求,可采取委托主管单位统一租用,或我行自行租用的方式。如由我行自行租用,必须按照主管单位提出的参数标准进行。其租用费用和年限,由财务会计部和科技信息部与通讯运营商商谈并签订正式协议确定。
(三)用于电子支付工具的设备和通讯线路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允许随意修改、更换或增加,如确有必要,也必须经主管单位同意后进行。更换、增加的设备或线路不得低于原标准。
第八条电子支付工具软件管理
(一)我行使用的电子支付工具软件由我行按照主管单位的要求,可采取委托主管单位统一购置,或我行自行购置的方式。如由我行自行购置,所购软件必须符合主管单位提出的软件版本,其购置方法按照财务会计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电子支付工具软件是机密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出租或转让。
(三)电子支付工具前台应用软件及其配置文件是支付清算系统顺利运行的保障,除主管单位下达的升级通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前台系统应用软件及其相关配置进行修改。
(四)电子支付工具业务信息如需要我行备份,必须按照主管单位要求进行备份,备份数据的保存介质和期限按照主管单位规定,如主管单位未作要求,保存介质由科技信息部确定,保存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相关办法规定的同类会计档案执行。
(五)电子支付工具软件环境必须保持清洁、无病毒。电子支付工具使用的我行内部计算机,必须统一按照省联社的要求,由科技信息部安装规定的杀毒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