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未成年犯罪人临时犯罪人格研究[摘要]:在个体的人格发展过程中,14周岁至不满18周岁是个体人格形成的关键时期。此阶段形成的犯罪人格具有临时性,较为容易矫正。刑事污点消除制度能够有效避免了给未成年犯罪人打上永久的标签,符合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挽救和改造”的刑事政策。人格调查制度走进少年法庭,能够细致评价未成年人的人格发展状态,是人性化施法的体现。推行社区矫正制度,能为未成年犯罪人提供良好的“人格环境”,促进其人格的健全和发展。40014质就基本定型,以后将难以改变,并依次进入下一组人格特质的发展阶段。人格发展中各项任务完成的成功与不成功是两个极端,靠近成功的一端,就形成积极的人格特质;靠近不成功的一端,就形成消极的人格特质,每个人的人格特质都处于两极之间的某一点上。这八个阶段中各相互对立的两极人格特质如下表所示:止使他们可能因此自暴自弃,从此以坏少年自居。少年刑事法院。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没有单立,只是对不公开审理和分管分押等有一些零星的规定。这与建立完整配套的少年司法工作体系的目标,还相差较远。为使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制度有一个较大的发展,改变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主体共用一个刑事诉讼程序的****惯做法,保证实体法等各项法律政策的正确适用,就应当尽早单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建议制定审理未成年案件的《未成年人案件处理法》,作为一步诉讼程序法规定公检法各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权限和职责,规定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益等等,并依法在检察机关内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在法院内设少年法庭,在公安机关内部由专门的少年警察处理少年事务。同时,也应针对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和非刑罚措施执行过程中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善。如对《公安部关于少年管教所收容、收押范围的通知》、《少年管教所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工读教育的相关规定,或综合以上内容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少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