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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务合同 仍属劳动争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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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务合同 仍属劳动争议.docx

上传人:qi1920809 2019/1/30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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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未签劳务合同仍属劳动争议案情: 何某于XX年1月21日凌晨3时许,在古蔺县某煤厂井下采煤作业时被***燃烧烧伤,送某医院治疗,痊愈后出院。XX年3月12日,双方达成协议:何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误工费和出院后的疗养费、医药费由古蔺县某煤厂全部承担。今后,何某不得以任何借口找煤厂索取钱物。协议签订后何某当日领取了古蔺县某煤厂支付全部费用。 XX年10月22日,古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古劳社险83号文件确认何某属因工受伤,按规定应享受有关工伤待遇。XX年10月23日,古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以古劳鉴63号文件通知何某与煤厂,何某因工伤残鉴定的结果为符合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拾级。XX年2月17日,古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古劳仲案字第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终止古蔺县某煤厂与何永康的事实劳动关系。由古蔺县某煤厂一次性支付给何某伤残补助金401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工伤津贴1338元;住院护理费500元;共计10066元。某煤厂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与某煤厂构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他们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最后依法判决由古蔺县某煤厂一次性支付给何某伤残补助金401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工伤津贴1338元、住院护理费500元共计10066元。评析: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实际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的规定,何某请求享受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