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办非企业(公益慈善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第二条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是。〔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本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是,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是。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者:。其法定地址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其法定地址为:。第七条本单位的开办资金:万元人民币;由举办者:,出资金额:万元人民币。第八条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一)推选代表作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二)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抽回出资;(三)对出资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第十条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主要在沈阳市开展活动。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本单位按照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制定议事程序和规则。第十二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三条理事的资格:(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在本单位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四)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有积极参与本单位工作的意愿,确保充足的工作时间;(六)认同本单位的宗旨、发展方向、机构文化,有公益精神;(七)非国家现职工作人员;(八)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尽心尽责;第十四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提名并协商确定;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三)聘任或解聘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提名的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四)审议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五)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六)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七)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八)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及清算等事项;(九)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依法核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第十七条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章程的制订和修改;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变更开办资金;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由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名,副理事长名(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具体职数)。第二十一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上述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二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专职。行政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六)提请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