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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权处分.docx

上传人:qi1920809 2019/1/30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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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析无权处分[内容提要]:无权处分制度是《合同法》颁布以来倍受争议的一项制度。其之所以倍受争议,原因之一在于我国民事立法体系的不完善,但更多是由于无权处分的内涵界定模糊以及无权处分所引起的法律关系复杂所导致。无权处分是民法上的疑难症结,是民法的精灵(王泽鉴语),它时时刻刻困扰着民法同仁。我国《合同法》51条无权处分的规定一出更是争议纷起。无权处分在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立法中,上都能保持逻辑上的一致。无权处分是一项复杂的制度性法律架构,对其效力的判断选择涉及权利人与第三人、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以及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善意取得、法律行为等诸多理论问题相互纠结,跨越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法三***域;又由于无权处分在实践中表现形式各异,使得其效力问题愈加扑朔迷离。因此我认为,要研究无权处分,必须在选择一定物权变动模式的前提基础上根据现代民法的精神,深度剖析无权处分本质与内在特征,从而确立处理无权处分的法律准则。关键词: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不当得利要件特征物权变动一、无权处分的概念、要件与内在特征1、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就标的物所为的处分行为。其有丰富的内在特征。2、无权处分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是以物权及其它财产权的变动为直接目的的法律行为。无权处分的构成,以行为人实施处分行为为限,如果行为人仅实施了负担行为,则不论其是否享有处分权,均不构成无权处分。第二,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实施处分行为。如果行为人以他人名义为处分,则构成代理,即便行为人未经他人同意即以他人名义为处分行为,也仅构成无权代理,不属于无权处分。以自己之名义或以他人之名义为处分行为,是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在处分行为上之区别所在。第三,行为人无处分权。处分权即处分能力,是指得为有效处分行为的法律上地位。处分权反映了处分人与被处分的权利标的物的关系,因此,也可将处分权的概念界定为在法律上得就权利标的物为有效处分的权能。一般而言,财产权人享有处分权,可以生前行为或遗嘱自由处分其标的物。如债权人、所有权人、知识产权人可以出让其权利。但财产权人之处分权,有时会受有限制,如因继承、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或法院之判决,于登记前已取得不动产物权者,非经登记,不得处分其物权;共同共有物之处分,应得公同共有人全体同意;遗嘱人为遗赠,不得侵害继承人的特留分。再如对于依债权本质或依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让与之债权,债权人不得让与该债权;破产人就破产财团无处分权。虽然处分权一般由财产权人享有,但非财产权人亦可享有处分权。如法定代理人为子女利益对子女特有财产享有处分权;妻对于联合财产,于日常家务之代理权限内,享有处分权;抵押权人、质权人可拍卖抵押物、质押物;破产管理人对属于破产财团之财产有处分权,并且经监查人同意,还可为重要的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的重点在于规制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权利的行为即非财产权人就他人之权利无处分权,也有学者提出还应包括处分权受限制之财产权人就自己之权利无处分权的情形。第四,相对人是否应为恶意? 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是否应包括相对人在主观上为恶意?有学者主张,相对人应为恶意。也有大部分学者并不将相对人善意作为无权处分制度的要件。笔者认为相对人主观上的恶意是否为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因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的立场而受影响且这关系到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联系。、无权处分的内在特征:行为人实施了处分行为。处分行为的概念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含义,王泽鉴先生对无权处分做了以下界定:.最广义的处分,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处分,前者指对财产的消费;后者既包括各种处分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也包括处分债权和其他财产权的行为、还包括对财产权作出限制或设定负担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77条关于所有权的规定中所指的处分,即是这种最广义的处分。.广义上的处分,仅指法律上的处分,也包括了上述各种处分财产,能够导致权利的设立和移转的处分。.狭义上的处分,主要是指法律上的处分,但这种处分主要是指处分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行为,不包括使财产的占有和使用发生移转的行为,这种行为不需要他人的辅助即可实施。对此,王利明先生认为从产权权能角度理解处分应从最广义的含义,但无权处分制度所说的处分主要是指广义的处分概念,即是指处分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作出了各种法律上的处分行为,至于狭义的处分含义,虽不无道理,但采用这一概念,将使无权处分概念狭窄,不利于针对一些无权处分,对权利人或相对人提供法律保护。我认为王利明先生的界定很有借鉴意义。然而在学说上因是否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对处分行为的界定有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在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模式下,民事行为可以分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与此相对应是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其中,负担行为是指当事人因债权行为而负担的给付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