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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查询律师倡议书.doc

上传人:nb6785 2015/10/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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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查询律师倡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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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学泰斗江平教授曾说“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意在鼓励律师在依法治国进程中起到更积极、更主动的作用。律师推进法治的具体作用之一即体现在“把法律和证据收集至穷尽、把水平和能力发挥到极限”,不辜负委托人的托付和信任,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律师***的权利却受到多种限制,即使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也可能被现实一层层消磨殆尽!律师为自己的权利鼓与呼,最终目的是为委托人提供更有价值的服务,最终受益者是全社会!
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查询
应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
倡议书
律师界同仁及相关人士:
“请提供法院立案证明,否则不予提供查询!”----这恐怕是曾向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信息查询的律师都曾得到过的答复。
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屡遭拒绝的现实困难,没有顾及;对律师界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落实《律师法》赋予律师***权利的呼声,没有回应。
3月26日,国土资源部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保障律师查询权利,未着点墨。并且,如果按该《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二十四条“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的规定,无论律师办理诉讼事务还是非诉讼事务需要查询,登记机构将仍然会要求律师提供法院立案证明等予以限制,甚至以非国家机关查询为由予以拒绝。
我们认为,根据现行《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律师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是有专门法律授权的合法执业活动,该查询权不仅来源于作为利害关系人的授权,更是律师行使法定执业权利的体现。
江平教授曾指出,“不动产登记问题,既是民生问题,又是法律问题”。该条例的立法宗旨是,规范行政登记行为,便民利民,保护交易安全。该条例强调不动产登记人的私权保护的同时,鉴于物权登记的公示性,又允许一定范围的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查询。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区分层次进行查询限制。对于登记原始资料,可做限制性查询;对于登记结果资料(如该不动产权属信息、他项权信息等),不论是在诉前还是诉中,均应允许律师进行查询,不应强制要求律师提供立案证明等法院资料,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为此,我们特起草了《关于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中应切实保障律师查询权利的建议书》,建议国土资源部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后期修改中增加以下内容:
“律师可以查询、复制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不动产权属信息、他项权信息等不动产登记结果资料。律师代理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出示立案证明或其他利害关系证明的,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律师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详细注明律师姓名、所承办法律事务、拟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等内容。”
为争取规章制定部门采纳修改建议,殷切恳请您共同参与、共同努力,为律师同仁争取应有的执业权利,共同推动法治进步!
倡议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梁子显律师
张力律师
范浩南律师
二O一五年四月十日
关于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中应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建议书
国土资源部:
我们是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经认真学****研究你部起草的《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