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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贯彻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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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贯彻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drp539606 2019/1/31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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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攸县贯彻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攸县贯彻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七日 攸县贯彻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协助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六条 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权向民政、监察等部门检举、揭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二章 火化与管理第七条 在实行火化的行政区域,禁止土葬或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运送到允许土葬的地区土葬。本县行政区域内交通、医疗等事故、工矿和刑事案件中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实行火化。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社区居民死亡后应当火化。非火化区的公民在火化区死亡的,应当火化。尊重少数民族的殡葬****俗,自愿改革殡葬****俗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照宗教****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八条 火化殡仪馆的设施和设备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公民在本县死亡的应当在本县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往外地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用殡葬专用车运送。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必须火化的遗体,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社区)出具死亡证明后火化。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在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下同)死亡的,丧主凭医院出具死亡通知书,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二)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者遗体,由法医鉴定后,通知丧主办理手续后火化。(三)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殡仪馆接运进行火化。无死亡证明书或火化通知书的,殡仪馆不得办理火化手续。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出具火化证明书。第十条 火化区内的医院应当加强医院太平间的管理,死亡者遗体运出医院太平间时,应当及时告知民政部门,防止将遗体运出非法土葬。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中死亡的人员,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殡仪馆接运。第十一条 遗体的接送业务原则上由殡仪馆承办,也可以由丧主自行运送遗体到殡仪馆。禁止殡仪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等殡仪服务活动。殡仪馆应当对运送遗体的车辆进行消毒处理。对运送生前患有甲类传染病或者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遗体的车辆,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消毒处理,确保公共卫生安全。第十二条 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是丧事承办人。第十三条 殡仪馆应当根据同丧主约定的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