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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消防局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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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消防局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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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消防局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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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建筑消防设施
维护管理暂行规定
为引导和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 587—2005)》以及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的有效措施。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是建筑物产权、管理和使用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二条,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工作。
第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当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分为巡视检查、测试检查、检验检查三种方式。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应由归口管理消防设施的部门实施,也可以按照工作、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将巡查的职责落实到相关工作岗位。
第六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测试检查、检验检查和维修保养应委托具备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或具备相应消防设施安装资质的单位依照本规定实施。公安消防机构应将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是否与具备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或具备相应消防设施安装资质的单位签订维保协议纳入防火监督检查内容。
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记录和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检查记录,应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单位以及检测人员和检测单位分别签字盖章。检测人员和检测单位对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记录》和《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检查记录》负责。
第八条,单位和检测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护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九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实行“每日一巡”制度,并填写《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记录》。《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记录》由单位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年。
第十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实行“每月一测”和“每月一报”制度,并填写《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记录》。《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记录》一式三份,第一联由单位存档备查;第二联于每月5日前报辖区消防机构存档备案;第三联由测试单位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应少于3年。
第十一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检查实行“每年一检”和“每年必报”制度,并填写《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检查记录》。《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检查记录》一式三份,第一联由单位存档备查,第二联于每年12月25日前报辖区消防机构备案,第三联由检验单位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应少于3年。
第十二条,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应在“实测记录”栏中填写,并及时处置;当场不能处置的应填报《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登记表》,并向消防设施的主管部门或主管人员报告。《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登记表》一式三份,第一联由单位存档备查,第二联报辖区消防机构备案,第三联由检测单位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0年。
第十三条,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当场有条件解决的应立即解决;当场没有条件解决的,应在24小时内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解决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解决,恢复正常状态。
第十四条,对于当天无法处理、解决的故障,需要系统暂停工作的,应当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并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加以补救。
第十五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及时督促辖区单位每月按时上报《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记录》、每年准时上报《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检查记录》和及时上报《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登记表》,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上报情况统计表》。
第十六条,公安消防部门应不定期组织对辖区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建筑消防设施没有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且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或者上报数据有弄虚作假的单位,应依法严格处罚,并责令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由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录:1、《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记录》
2、《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记录》
3、《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检查记录》
4、《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登记表》
5、《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上报情况统计表》
附录1
深圳市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记录
巡查
项目
巡查内容
巡查情况
正常
故障
故障原因及处理情况
消防
供配电设施
消防电源工作状态
自备发电设备状况
消防配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