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进一步发展,专利权是智慧的财产权的观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逐步接受。企业在进行技术转让时、企业重组过程中一方以专利权作为出资方式时、企业破产在清偿债务过程中以专利权向债主抵质时、在专利纠纷案件涉及经济赔偿时、企业在申请新技术项目贷款过程中以专利权向银行抵质时等等,都需要首先评估专利权的市场价值。那么,如何确定企业所拥有的专利权的财产价值呢?目前仍然难以找到一个完美的答案。这其中无法预测现有专利技术在未来市场上获得成功的机率,是造成专利技术的市场价值难以评估的重要影响因素。国内外的研究工作者都曾试图建立一个数学计算模型来评估专利权的价格,但从目前见到的文献看,这种方法仅处于理论探讨,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应用至今还没有见到可以实用的范例。在我国,专利技术的价值近几年才被社会比较广泛的认同,现有专利价值的评估,国内尚没有专业的评估机构来进行作业。作者总结自己对该问题的认识,并根据“中国专利法”已经实施十几年的经验和案例,对评估专利权价值所要考虑的几个重要方面的因素,试做如下论述以供参考。1影响专利权价值评估的主要因素“专利权”与“专利申请”一般情况下,只要专利申请人提供了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的申请文件,尽管申请文件也还存在有一些缺陷,但不会影响专利局在申请日当天接收这个申请并给予申请人一个专利申请号。值得注意的是:该申请号码与日后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码数字部分完全相同。但其评估价值含义却十分不同。专利局初步接受了专利申请,并不意味该专利在今后就会被批准授权。当然专利申请的权利也是一种“价值有限”的财产权,专利所有人可以将专利申请权连同专利申请号转让给他人。但是专利申请具有被批准和被驳回或视为撤回的多种可能性,它们之间的价值状态十分不同。评估时要首先了解清楚,该专利是“已申请专利”还是“已获得专利权的专利”,切不可以见到专利申请号后就以为该专利一定可以获得专利权。“专利权”的有效性中国“专利法”是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用一部法律来进行管理的。三种专利权的授予程序大相径庭。一般地说被授予的发明专利权形式上与国外的发明专利权(Patent)相当。但被授予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则不经过实质性审查,其权利的效力有限。对于这两种专利,一般可以认为是“授权”并不是“确认权”。因为该“授权”极有可能在日后的侵权和纠纷中被他人“反诉无效”而被确认为专利权无效,因而权利也被法律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这种案例已屡见不鲜了,据统计到2003年6月底,专利局受理的请求“无效宣告”专利权的案件累计已达55000多件,其中大部分是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故在评估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两种专利权的时’候,切不可与发明专利权同等来看待。对于国外的专利权一定要看其是否在中国也被授予了中国专利权,如果没有,则没有评估价值。有一种情况是企业在执行国际标准时,该标准的附属条文中有使用某项在中国没有授权的专利技术的,企业可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来考虑该专利的价值。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企业利用国外专利技术在中国生产产品,该专利技术在中国没有被授予专利权,但该企业需要将该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出口销售到有该项专利权保护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在中国使用该专利就要考虑其专利价值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性专利权人是否具有法律上认可的权利支配资格,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判断。一是评估时专利权人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