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胜利油田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狠反违章,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职工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促进油田持续稳定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是以《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指导,结合胜利油田生产特点而制定。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统称所属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处理遵循以下原则: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追究事故责任,要一视同仁、平等相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搞特权。2、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标准、制度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处理事故。3、“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处理要做到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严肃处理不放过,确保处理事故责任人和教育广大职工相结合、查处违章与预先防范相结合。4、“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发生责任事故后,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一责制”的要求,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职能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章事故的分类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油田实际,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1、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重伤(或职业中毒)1-3人的事故。3、大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死亡1人的事故;重伤(或职业中毒)3-5人;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30万元。4、重大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死亡2人的事故;重伤(或职业中毒)6-9人;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50万元。5、特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2)一次事故造成重伤(或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按照公安部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标准,结合油田实际,道路交通事故分为:1、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2、一般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轻伤3人以上;3、重大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至2人;(2)一次事故造成重伤3至10人;(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4、特大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以上;(2)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1人以上;(3)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4)一次事故造成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5)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第六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油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限。轻伤事故、重伤事故由各二级单位组织调查处理。大事故由油田组织调查处理,特大事故由油田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由安全部门、纪委监察部门、组织部门、劳资部门、工会部门、公安保卫部门组成进行调查。第九条国家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油田和所属单位负责内部的处理。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浅海石油作业事故,海洋石油作业事故,火灾事故,职业病事故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中另有规定的其他事故,应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第四章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第十一条油田对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制度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责任交通事故,按照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十二条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经济处罚分为一次性罚款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情节轻微、不适宜上述处理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事故责任人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除按本规定处理外,应给予党内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文件)中的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给予行政处分的,以二级单位行政文件行文下发和上报;给予党内处分的,以二级单位党委文件行文下发和上报。的资料库下载第十五条对事故单位的处理。1、按照《胜利油田安全生产考核评比挂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