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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drp539609 2019/2/1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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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摘要: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成为我们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现实生活中可能不会出现的问题没在网络中不断有出现。因此,在网络中的法律是运用成为当今社会不可避免的新问题。很明显,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网络技术的冲击下就暴露出诸多问题。“网络知识产权”在学术界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随处可见的网络纠纷问题实质上是涉及到一个知识产权的认定和保护,它已不仅仅存在于虚拟的互联网中,更是走进了我们实际的生活,并带来很大的影响。而网购引发的问题也是日益凸显,应制定相关法规来保障网购的网民的合法权利。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网购安全,解决措施案例一:2005年9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步升)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百度停止“提供涉及原告方的30多首歌曲MP3文件的下载服务,”。这是国内首例利用搜索引擎免费下载MP3被判侵权的案例。本案中,百度通过提供搜索引擎让广大的网络用户获取歌曲MP3文件。用户通过搜索并获取“歌曲列表”的网页,然后下载并获取歌曲MP3文件。第一步是是搜索引擎的必要技术步骤,没有侵权。第二步中,用户可以直接下载“歌曲列表”网页上的歌曲,而且在下载过程中,网页上自动弹出下载框,百度的解释是其采用了“重定向技术”,注明相关的MP3文件“来自mp3.”,但实际上在后台用户还是与音乐网站链接。百度未能对所谓“重定向技术”给予合理的解释,也未能证明MP3文件合法来源,根据下载框的标志,因此我们可以推定相关MP3文件就是来源于百度的服务器。同时此网页右侧刊载有雀巢咖啡、摩托罗拉手机等商品的广告。百度答辩书中辩称,自己没有对搜索引擎而生成的链接进行非技术性的选择与控制,也没有义务及能力明确提供每一个文件的具体地址资料,因此自己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在此,百度援引“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原则”为自己辩解。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原则”:《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若搜索引擎网络经营者是通过搜索引擎而生成可供用户下载的链接,该经营者本身并不提供下载服务,用户能否下载,视被链接的网站或网页是否提供下载而定,则该经营者就应当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搜索引擎网络经营者在提供搜索引擎的同时,也提供下载服务,供用户从本网站的服务器中直接下载,那么该经营者就应当作为“网络内容提供者”而非“网络服务提供商”。本案中,百度在搜索引擎得出链接结果后,还为用户提供了下载服务。显然,这已经超出了其所定义的“给出查询结果、提供相应的摘要信息”的搜索引擎的服务范围,其行为应当被认为是直接提供MP3文件的“侵权行为”。我国法律在追究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方面,主要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有过错的,才追究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只履行停止侵害的义务,不承担赔偿损害等责任。判断类似本案被告所提供的服务是否侵权,首先必要判断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是网络内容提供者,然后,由此决定其所承担的责任。本案中百度通过搜索引擎提供歌曲MP3文件的下载服务,其行为属于提供网络内容,应当承当“网络内容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