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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井防水施工工艺标准2.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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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井防水施工工艺标准2.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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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可用于各类钢筋砼筒身的防水施工,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深坑、地下室、水泵房、设备深基础、桥墩、码头等沉井工程。(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1)地下防水工程:指对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工程、防护工程、隧道及地下铁道等建(构)筑物进行防水设计、防水施工各维护管理等各项技术工作的实体。(2)防水等级:根据地下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所确定结构允许渗漏水量的等级标准。(3)沉井:是在地面或地坑上,先制作开口钢筋砼筒身,达到一定强度后,在井筒内分层挖土、运土,随着井内土面逐渐降低,沉井筒身借其自重或采用附加措施协助其克服与土壁之间的摩阻力,不断下沉而就位的一种深基础或地下工程施工工艺,深度可达50m。,各级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防水等级标准1级不允许渗水,结构表面无湿渍。2级不允许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工业与民用建筑,湿渍总面积不大于总防水面积的1‰,,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不超过1处。其他地下工程:湿渍总面积不大于总防水面积的6‰,,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不超过4处。3级有少量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漏水点不超过7处。4级有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整个工程平均漏水量不大于2L/,任意100m2防水面积的平均漏水量不大于4L/。,施工单位应进行图纸会审,掌握工程主体及细部构造的防水技术要求,并编制防水工程的施工方案。,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三检”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未经建设(监理)单位对上道工序的检查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主要施工人员应持有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1).在沉井施工地点进行钻探,了解该处地质和地下水文情况及地下埋设物,障碍物情况,绘制地质剖面图。(2)根据工程特点、地质水文情况、施工设备条件及技术的可能性,编制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技术措施。(3).进行技术交底,使施工人员了解并熟悉工程结构、地质和水文情况、了解沉井制作和下沉施工技术要点、安全措施、质量要求及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处理方法。(1).水泥品种应按设计要求选用,,不得使用过期或受潮结块的水泥。(2).碎石或卵石的粒径宜为5~40mm,含泥量不得大于1%,%;(3).砂宜用中砂,含泥量不得大于3%,泥块含量不得大于1%;(4).拌制砼所用的水,应采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5).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一等品及以上的质量要求。(6).粉煤灰的级别不应低于二级,掺量不宜大于20%,硅粉掺量不应大于3%,其他掺合料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1)沉井制作机具设备包括模板、钢筋加工常规机具设备、砼搅拌机、自卸汽车、机动翻斗车、手推车、插入式振动器等。(2)沉井下沉机具设备包括履带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出土吊斗等。(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