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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收费标准(桂价费[2009]17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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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收费标准(桂价费[2009]179号).doc

上传人:坐水行舟 2019/2/1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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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收费标准(桂价费[2009]179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正式制定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二00九年六月一日桂价费[2009]179号各市、县物价局:根据我局2005年8月制定下达的《关于安全评价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5]255号)一年多来的试行情况,经征求有关企业及中介机构的意见,现就调整我区安全评价收费项目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安全评价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从事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应按本通知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安全评价机构与委托方在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内协商确定。二、安全评价收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一)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为计费依据,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二)对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二。对农药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每次收费不得超过1000元。(三)对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800元,危险化学品批发企业1000元,剧毒品经营企业2000元,乡、镇化肥、农药零售企业100元,年审和换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三、安全评价收费属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服务应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为依据,遵循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的原则。生产经营者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生产经营者进行安全评价并收费。四、安全评价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与委托方签订责权明确的委托合同,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服务,并与委托方协商约定收取安全评价服务费的结算方式。五、安全评价机构实施收费时应实行收费公示,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其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如有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反自愿委托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六、任何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七、本通知收费标准适用于在广西境内开展的安全评价。本通知从2009年6月15日起执行。今后如国家对安全评价收费有统一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附件:一、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收费标准表二、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收费标准表抄送:自治区发改委、经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附件一:矿山建设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