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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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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精选).doc

上传人:doubifan753557 2015/10/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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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卫生管理,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生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经营者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选址与布局
第三条 选址卫生要求:
(一)生产场所距离垃圾堆放处、污水池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污染源三十米以上。
(二)不得建于居民楼内。
(三)厂区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蚊蝇孳生地。
第四条 厂区环境整洁。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便于降尘和清除积水。
第五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应具备生产场所、辅助用房、质检用房、成品仓储用房等,且衔接合理。
第六条 生产场所面积应与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清洗间、消毒间、包装间的总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包装间应设置成独立的隔间,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第七条 厂区内设置的厕所应为水冲式,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易清洗、不易积垢材料。
第八条 厂区的选址、污水、噪声、废气处理、消防等应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求。
第三章 生产场所卫生要求
第九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生产场所应按照回收、去渣粗洗、清洗、消毒、包装、储存的工艺流程设置,合理布局。工艺流程应按工序先后顺序合理衔接,不得存在逆向或交叉。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
第十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生产场所应设清洁区、准清洁区和一般操作区。清洁区包括餐饮具包装、分装、质检、成品和包材存储场所;准清洁区包括餐饮具清洗消毒场所;一般操作区包括餐饮具回收粗洗、更衣室及库房等。
餐饮具去渣与粗洗、清洗与消毒、保洁储存、包装及餐饮具存放、容器与用具处理、垃圾收集等功能区应分设、采取隔离措施。
餐饮具回收通道(入口)与集中消毒后餐饮具出口通道应分开设置。
第十一条 生产场所应设更衣室,内配备衣柜、鞋架、流动水洗手(非手触式)和消毒设施等,并保持清洁卫生。清洁区应设置通过式预进间(二次更衣间),预进间内配备洗手消毒及二次更衣设施。
第十二条 生产场所应有相应的通风、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一般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应设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蝇灯;保洁包装区、二次更衣室、检验室应安装使用空气消毒装置。
第十三条 餐饮具清洗、消毒、包装场所的地面应采用浅色、无毒、耐磨、防滑、耐热、防潮、防霉材料铺筑,铺筑材料应便于清洗消毒。需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适当坡度(%),不积水,设置排水沟或地漏。
排水沟应用明沟,排水沟水流应由准清洁操作区流向一般操作区;排水沟与外界的出口处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隔栅或网罩式防鼠网。在保洁包装和成品仓库内不得设置明沟。
第十四条 清洗、消毒、包装等操作间(区域)的墙面应便于清洗,采用浅色、无毒、不渗水、易清洗的建筑材料铺设到顶。
第十五条 生产场所的顶面应易于清洁,设内高外低的斜面,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积聚,避免长霉、滴水或脱落;一般操作区、准清洁区顶面高度应能满足设备要求和卫生要求;保洁包装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