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大清印刷物专律》的简介与浅见
《大清印刷物专律》是中国历史上关于新闻出版的第一个专门法规。由当时清政府的商部、巡警部、学部会同制定并经朝廷批准颁布。要想比较深入地了解这部法律,应当注意到这部法律所颁布的特殊社会背景:第一,外部因素。中国在侵华战争中屡屡失败,侵略者早已打开了中国的大门,战争劳民伤财,而战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更是雪上加霜,封建统治者终于意识到“变则通”。第二,内部因素。康有为等人的戊戌变法使中国上层知识分子意识到没有变法就没有出路,腐朽落后的封建统治制度早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孙中山等人组织的同盟会、兴中会此时在国内已经有不小的影响。而各地群众不断爆发的起义已经深深地动摇了清政府统治的根基。第三,清朝的五大臣出洋考察。在见识了英美等国的繁荣发达,使清政府下定决心要改革,报律只是变革其中的一个内容。第四,第二次工业革命已经开始了一段时间,世界各资本主义国家都正进行着巨大的变化,各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都在向帝国主义过渡。为此,列强们都加紧着对各殖民地和属地的原料等掠夺和商品的倾销,中国周围的属国早已沦陷,所以在他们的眼里中国就不失为一个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和市场广阔的的好地方,所以他们也就加紧了对中国的侵略。第五,中国的报业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清政府为了“规范”报业,增加对报业的限制,开始制定报律。
这个印刷物专律共有6章40条。内容如下:  
第一章大纲
    一、京师特设一印刷总局,隶商部、巡警部、学部。所有关涉一切印刷及新闻记载,均须在本局注册。
    二、本律通行各直省。其余各项领土,即仰各地方该管官酌量办理。
     第二章印刷人等
    一、凡未经注册之印刷人,不论承印何种文书图画,均以犯法论。凡违法本条者,所科罚援,不得过银一百五十元,监禁期不得过五个月,或罚援监禁两科之。
    二、凡以印刷或发卖各种印刷物件为业之人,依本律即须就所在营业地方巡警衙门,呈请注册。其呈请注册之呈,须备两份,并各详细叙明实在,及具呈人之姓名籍贯住址,又有股份可以分利人之姓名籍贯住址。
    三、各该巡警衙门收到此种呈请注册之里文纸后,即行查明呈内所叙情形,及各种列名人之行状,及所担负之责任。如该巡警衙门以为适当,即并同原呈一份报于京师印刷注册总局,并各以申报之日为该件注册之日。凡呈请印刷注册事,为各该巡警衙门所批斥不准者,无论如何情由,各该巡警衙门必须将所以不准注册之情由,详报京师印刷注册总局。凡各该巡警衙门申报呈请注册事于京师印刷注册总局时,即将准注册与不准注册之情由,明白牌示具呈人知之。
    四、具呈人如以巡警衙门批斥不准之情由为不适当,可于牌示后十二个月以内,径上京师印刷注册总局,递禀上控;或亲身投递,或请代表人投递,或由邮政局投递。
    五、呈请注册时,须随呈带交注册费银十元。该费无论准否,即以五元充巡警衙]门办理一切注册之公费,其余五元由巡警衙门随同申报于京师印刷注册总局。凡因巡警衙门批斥不准注册事,而向京师印刷注册总局递禀上控注册事件者,无费。凡当缴之费,即依本律所载之数缴之;律外并不征收丝毫浮费。
    六、凡印刷人不论印刷何种物件,务须于所印刷物体上明白印明印刷人姓名,及印刷所所在。凡违犯本条者,所科罚银不得过银一百元,监禁不得过三个月,或罚援监禁两科之。
    七、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