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实习合同
甲方:通山县泉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陈宝仪
根据有关法律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实习期为2010年11月10日至2011年11月10日止。
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在岗位进行实习,乙方在实习期间,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指派的任务。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调整工作岗位。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进行实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两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时间。
第四条甲方为乙方在实习期间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同时,甲方享有对乙方在安全生产方面进行管理、保护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甲方负责对乙方在正式实习前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甲方同意按下列第方式计算乙方的实习津贴。
1、乙方在实习期间,甲方不支付津贴和报酬;
2、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资人民币捌佰元整;
第七条甲方为乙方实习期间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其在实习期间的安全与保险待遇。乙方在实习期间,享有同甲方临时雇用员工在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同等的待遇。
第八条乙方在实习期间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九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实习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助的精神进行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