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西山晋邦德煤业有限公司
劳动用工管理规定
为了优化我矿内部劳动组织,合理调配劳动力资源,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用工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用工原则
矿属单位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节约用人的理念,按定员标准核定和配备人员,控制总量、减少增量,降低使用劳动力成本,做到科学、合理使用现有劳动力,禁止虚设岗位,限制多设岗位,防止劳动力资源闲置和浪费,确保我矿安全生产。
二、用工形式
我矿现有用工形式为:全日制用工
三、用工程序
1、新增人员
西山煤电集团公司是我矿劳动用工的主体,所有劳动用工招用均由集团公司劳资、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录用分配至我矿的人员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岗前体检、岗前培训、订立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备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签订师徒合同后方可上岗。
2、矿内调动
矿所属单位有用工需求经生产矿长、主管领导和劳资科长批准后可办理调动。
矿所属单位应当充分使用现有的人力资源,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工作以及原岗位富余人员,可以进行转岗培训,变更工作内容,调配到有劳动力需求的岗位上,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内部调动。人员调动须遵循以下原则:
(1)井下一线人员不得调入井下辅助;
(2)井下辅助人员不得调入地面;
(3)试用期间、受处分期间、暂停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病伤医疗期间不得调动;
(6)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分配到岗五年内不得调动;
3、调出、调入
职工个人要求调出(入)矿时,须向劳资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填写调动申请后,经矿长和劳资科长批准后可办理调动。人员调动须遵循以下原则:
(1)集体所有制职工不得调入本矿;
(2)非煤产业单位人员不得调入本矿;
(3)本矿技术骨干不得调出集团公司;
4、解除、终止、变更劳动合同
(1)职工个人调往矿外时须先在劳资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办理调动。
(2)职工个人劳动合同期满、到龄退休、死亡须在劳资部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3)职工个人调动时,须在劳资部门变更劳动合同即转岗后的工作内容后,办理调动。
四、用工培训
新招、转岗人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准入制度。新招工人经集团公司不少于一年的培训后,还必须由矿管理人员进行岗前集中授课,培训时间不得低于72小时,培训内容按照授课大刚要求,经考核合格,达到所在岗位工种安全生产的要求后,颁发“入井证”方可上岗。新招工人须签订不少于一年的师徒合同。
五、社会保险
矿劳资科为每位参保职工建立了保险个人帐户信息数据库,职工个人如劳动关系发生变更时,应持调动介绍信及时到劳资部门转移各项保险。
六、劳动用工管理
集团公司实行集中的劳动用工管理体制,矿属各单位未经集团公司和矿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外委队伍和临时性用工。矿属各单位必须落实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的“四项标准”,达到四个必须:一是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二是必须与全体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三是必须按规定对全体职工,特别是井下职工实行安全和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四是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七、劳动纪律
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山西焦煤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大违纪惩处力度,使职工充分认识遵守劳动纪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