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后勤集团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物业公司职工食堂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职工食堂(含振华饭店)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因饮食安全工作涉及面广,后勤集团成立安全领导组,指导和监督各饮食单位的工作,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第三章设施及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第四条食堂及其他饮食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第五条设施设备布置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及用餐场所。第六条食堂的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二)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三)制售冷荤菜的学生食堂和教师食堂必须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第七条食堂及其他饮食经营单位应当有专用的餐饮具洗刷、消毒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第八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的餐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第九条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第十条经营性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的自来水装置。第四章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及销售的卫生要求第十一条严格把好食品的统一采购关。采购人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肉类等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禁止采购以下食品:(一)***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第十二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第十三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第十四条炊事人员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变质的和感官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第十五条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和不洁物。不得向就餐者出售***变质或者感官异常,可能影响就餐者健康的食物。第十六条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第五章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第十七条食堂及其他饮食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第十八条食堂及其他